我司于2002年依照第七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于2004年注册第3193022号"莱尔诗丹"商标。自2002年至今,一直生产销售金属毛巾架系列产品。
我们在2011年3月份收到2010年注册及注册号为6446017商标持有人律师函,称我司对其商标侵权,内容最后要求与其协商解决,否则请求全国各地工商局查处我司各销售网点。
我们立即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结论为:一我司拥有"在先权利",二,我司对该商标图形有著作权证,三,我司且一直保持实体经营。于是我司积极应,对第6446017号商标提出争议。贵局已经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6446017号是在2007年商标分类改第九版立即抢注而得,同时承认我司对于商标疏忽保护)
在此期间内,对方先后对我司台州绍兴沈阳经销商进行"举报",但经我司提供各项材料证明后,几地工商执法部门并未受理。可在9月27日对方又向上海杨浦区当地经销商进行"举报",我司向上海杨浦工商执法部门提供材料并请求等贵局争议裁定后处理,但上海当地工商执法相关人员处理方式不同,要求我司接受处理。
而且在此期间,6446017商标持有人在网上以及我司同行业内转让该商标,并暗示该商标与我司3193022号类同及我司商标的市场价值。
在此咨询我司如何提供更详尽的材料给上海工商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因为对方已经干扰到我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并恳请贵局对此争议加快裁定。
尚标商标转让网提供商标转让服务,商标买卖上尚标,购买商标节省商标注册时间
文章标签: 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