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标持有人申请了23类商标:丝绸之路,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书。现有人申请23类商标:海上丝绸之路,被商标局公告,后丝绸之路商标持有人提出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做出评审,认为两者商标不构成近似。希望评审委员会做出具体解释,不知道是字面意思不近似?还是两者之间不是一个概念?或则是有什么其他因素导致商标申请时候可以区别对待,希望能得到正面解释
如复审已完成,请详见复审决定书。
我在网上查到,我个人注册的海洲商标,已于2012年5月30日复审完毕,但我没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恳请问一下,异议复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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