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信封邮戳不清楚,或者遗失等情况。我想确认一下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否是按照如下计算方式来计算的:
1.有邮戳日期的,驳回复审期限即为:邮戳日期+15天;
2.没有邮戳日期的,驳回复审期限即为: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发文日期”+15天+15天,即发文日期起15天视为送达日,从送达日起15天内,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3.不可以以北京的寄送邮戳日起加算15天作为送达日,然后再此日期起算15天内提交驳回复审请求;
在有信封但是没有落地戳或是落地戳不清的情况下,以寄出戳加30天计算驳回复审期限。如果没有信封,以驳回通知书中的发文日期加30天计算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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