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对比,则应更多地进行整体的比较,每个商标是否具有它自己的显著性特征,能否让公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很容易识别和区分,来判断是否是构成商标近似。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具体图形线条构图和整体外观以及英文、拼音读音含义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另外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显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特征,也很容易被公众识别和区分。
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使消费者能把产品和服务区分开,商标的功能也就是为了区别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按《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外观特征不同,商标含义和表达方式差异明显,显著性特征完全各异,没有形成构成近似商标的主题要素,不应判定为相互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恳请商评委核准第21323007号商标的注册为盼。
三、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好轻功文化传媒(长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见附件三)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注册资金:210万元整。是一家主要从事影视制作、摄影摄像、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代理发布、图书音像出租出售等业务的综合性企业。至今已成立4年多了,公司员工兢兢业业,努力拼搏,为公司为国家多做贡献。
我公司也是销售正版书籍零售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见附件四),为了丰富群众文化,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公司书店极大的满足了百姓的需求。公司一直以来以“好轻功,好员工,服务高效,客户满意”为口号,重点打造“Good flying好轻功Haoqinggong+图形”商标的品牌形象,深得客户对“好轻功”品牌的良好口碑。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给予核准注册。
按照《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述,申请人所申请 的“Good flying好轻功Haoqinggong+图形”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中商标申请要求,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其具体含义与引证商标有较为明显的区别性,不会误导消费者。同时具有极强的识别性、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Good flying好轻功Haoqinggong+图形”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且与引证商标“滇商”商标相类似的情况,之前亦存在过诸多成功注册的案例(类似引证商标成功注册档案见附件五,六,七,八,九,十),更何况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相似。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不应该被驳回,而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您好,经查该案件因申请复审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已于2018年3月2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