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对于 “国酒茅台”商标的这一“通过初审”,显然让人感到相当意外和不解。微博红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昨日就发表微博称,“国酒茅台”通过工商局商标局的初审至少违反了四项法律法规:《广告法》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我们来看其中的一些规定,我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和要求,2010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就曾明确表示,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予以驳回”。这也正是此前贵州茅台多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均被驳回”的一个基本背景。
这种背景下,此前一直被多次“驳回”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突然柳暗花明地获得“通过初审”,显得十分怪异——在商标申请的违法性质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岂能如此前后不一、出尔反尔?
必须意识到,一旦“国酒茅台”这一首个“国+通用名称”商标申请获得审查通过,先例一开,不仅直接涉嫌违法,而且也必将产生进一步的连锁效应、制造潜在的无穷后患。茅台之外的其他许多知名白酒,如果也加以效仿、纷纷同样申请属于自己的“国酒”商标,工商部门将何以应对?事实上,此前围绕“国宴第一用酒”身份,山西汾酒便曾与贵州茅台发生过激烈的争执。
此外,一旦“国酒”商标被认可,其他领域的厂家,如香烟、药品等,是否也会同样步白酒企业的后尘,争相申请“国烟”、“国药”之类商标,并最终导致类似商标的大量泛滥?而如此一来,《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还何以维护?“国”字头本身内涵的“国家”称号的尊严神圣,又何以维护?
更何况,针对茅台等奢侈高档白酒,不久前温总理曾明确强调,“今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购买香烟、高档酒、礼品”;而最新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这意味着,“茅台”这样的高档奢侈白酒,作为国家、政府用品,已不具有合法性,所谓“国酒茅台”在客观事实层面也将不再成立。如果厂家再继续刻意去凸显茅台的“国酒”标签,必然涉嫌欺诈。依据《商标法》,“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总之,“国酒”这样的商标申请先例都不可开,它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和现实的合理依据。对于这样的商标申请,工商部门应做的是尽快纠正错误,坚决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