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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商标维权 大午粮液败诉

2016-08-15 05:50:00 政策法规 分享

大午粮液是河北大午集团旗下酒业公司出品的产品。日前,大午集团创始人孙大午称,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快递的判决书,判决“大午粮液”的商标名字侵犯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五粮液的代理律师介绍,自7月13日判决生效后,大午集团方面尚未履行法律责任,“如8月底大午粮液仍未履行,五粮液将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大午败诉法理之争

去年9月,五粮液在山东淄博市中院起诉大午酒业公司,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宣传语,认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鲁中晨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同时索赔300万元。

记者注意到,大午酒业主推的有三款白酒,分别为大午陈酿、大午佳酿和大午粮液,其中大午粮液又分别有39度、45度和54度三个规格。

“一审时,我曾经出庭,向法庭和陪审员解释了‘大午粮液’的缘由。”孙大午解释说,“大午”是他的名字,他已经用了六十多年,同时,“大午”是大午集团众多产品的商标之一,集团旗下的十八家子公司,主打产品的厂标几乎都是“大午”。同样,大午酒业公司也注册了“大午”商标,并在酒类产品中使用,如大午原酒、大午特酿等,所以,“大午粮液”只是大午酒业公司系列产品中的一款,而且“大午粮液”本身也并不是商标。

另外,2011年9月,大午酒业和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达成合作协议,后者成为“大午粮液”原酒酿造专供基地,该酒厂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其董事长曾某作证称,其为大午粮液酒提供的基酒在技术、配方、窖藏等方面均与为五粮液酒厂提供的基酒相同,故大午酒业宣传“五粮品质”“五粮佳酿”等并无不实之处。

记者注意到,在2012年7月,徐水县大午釜山合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书法体“大午粮液”商标时,结果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

随后,经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标识中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五粮液”的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据此,去年12月,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今年7月13日,该院判决“大午粮液”对五粮液商标形成侵权,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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