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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件看企业品牌保护

2016-08-11 03:51:00 政策法规 分享

最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新百伦公司使用的“新百伦”商标侵犯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500万元。而该案一审判决,新百伦公司被判决赔偿9800万元。这起天价赔偿案,由于其赔偿金额高,并且一审与二审判决赔偿金额差距巨大,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从判决的焦点问题,对企业品牌保护做一点分享,希望对广大企业有所启发或者借鉴。

首先,“新百伦”商标涉嫌抢注,注册具有不正当性问题。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伦公司至今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方网站中使用“新百伦()官方网站”、“NewBalance新百伦”等字样。周乐伦于2004年申请“百伦”以及“新百伦”商标,其申请时间早于新百伦公司获得商标授权的时间。因此,新百伦公司抗辩周乐伦抢注商标的主张并没有获得商标局的支持,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对于这种注重英文商标而忽视中文商标的情形,还有其他受到惨痛教训的外国企业,比如“卡斯特”红酒品牌,法国卡思黛乐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国内某个人注册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赔偿2个多亿,好在再审的时候赔偿金额调整为50万元。而对于企业而言,品牌保护的基础措施,就是及时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让有心之人有机可乘。除了及时提交注册申请,还有就是要在关联类别上注册保护(一般称防御商标注册),并且相同类似的核心商品上提交读音、含义或者字型特别接近的商标注册申请(一般称联合商标注册)。

其次,关于赔偿额计算的问题。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一般有四种方式。一种就是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计算方式一般非常困难,因为往往是没有收到直接的经济损失,反而是随着企业的发展收入是增长的。第二种是被告获利的情况。这种方式相比较来说容易让法官接受,但是如何取证就成为判决赔偿金额的关键。第三种是商标的许可费用。一般可以参考原告商标许可给其他第三人的费用的1-3倍。第四种是法定赔偿。如果原告无法举证前三种方式受损或者获利金额,则法官可以在综合被告商标使用时间、范围、主观情况等酌定在300万元以内(2014年5月1日之前的商标法规定为50万元)进行判决赔偿。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如果是原告方,则应该在诉前评估案情,如果被告是有实力的公司,则采取保全被告财务账册的方式。如果担心被告是皮包公司,则可以对被告的账户、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等进行查封冻结,必要时可以“揭开法人的面纱”,直接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件中,二审判决从98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这是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也是极为罕见的情况。为何金额变化如此之大呢?那么,就要提到商标对于产品利润的贡献率问题了。本案中,原告举证被告获利将近2亿元,请求赔偿利润中的一半,即9800万元,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全额支持。二审中,被告聘请专业的第三人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中明确指出,新百伦公司之利润率是基于众多因素的贡献,由于“新百伦”标识属于无形资产,因此首先要分离出无形资产的贡献率,而无形资产中又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营销网络、管理团队等的贡献,经过层层分离可知“新百伦”三个字对新百伦公司的获利的贡献率极低,尽占0.76%,也就是145万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判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定为500万元。因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有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因注册商标没有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而使法官不判决赔偿。相反,即使是知名企业,在使用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具有更为谨慎的态度,主动规避他人注册商标,不能因其强大的宣传造势,导致实力相对较弱的商标权利人失去了商标与产品联系的权利,甚至被相关电商销售平台拒之门外,失去商业交易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产品的来源的反向混淆,即认为权利人的产品属于假冒他人商标的侵权产品。

最后,从使用商标新标识的情况分析。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如果是被告方,则确实要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凡是对注册商标有改变并且需要标志注册标识的,都应该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哪怕是与英文商标、图形商标具有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也要考虑到该未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如果是早于对方注册商标的使用,则需要加注显著标识以便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互区分。如果是注册商标的排列组合方式发生改变,也需要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否则改变排列后的商标也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比如,横排的“白家”粉丝商标,改变为竖排使用后,与已经注册的竖排“白象”方粉丝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构成了极为近似的效果,最终被法院判决为商标侵权,结束了两家企业之间长达四年之久的在全国多地相互提起的诉讼。当然,如果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涉嫌抢注,则企业可以在该注册商标注册满5年之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综上,新百伦商标的天价赔偿案,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固然要重视产品的销量,当然也不能脱离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就是被人放水养鱼,将自己多年辛苦积累的利润拱手送人。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无论企业大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知识产权保护无小事,企业既要懂得保护自己,也要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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