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是指以立体标志、产品的外形或产品实体包装的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这是一种三维立体结构的商标。最为著名的带有流线型弧度的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瓶形状就是一种立体商标。
2001年10月27日,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首次明确将三维标志或立体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自2001年12月1日,中国开始对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立体商标通常可以分为以下4种:
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
商品包装的外形
商品本身的外形
商品一部分的外形
1. 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立体商标,通常是平面图形商标的立体形状。这类立体商标由于和商品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它的显著特征较强,申请和注册比较容易。
例如,使用在麦当劳餐厅上的小丑造型、米其林的轮胎人、劳斯莱斯的小飞人等。
2. 商品包装的外形
把商品的包装外形注册为立体商标是众多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竞争策略,尤其是对于酒精或非酒精饮料、调味品、食品、香水等行业,包装瓶的外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饮料瓶、马爹利名士干邑酒瓶、雀巢的酱油瓶外形、费列罗巧克力等商品外包装。
这些商品的外包装造型独特,如果去掉包装上的文字标贴,消费者也能够根据外包装来加以区分。
3. 商品本身的外形
在传统的观念里。商标必须是商品以外的标志,任何商品本身的特征,包括商品本身的外形,不可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商品本身外形注册为商标已经成为可能。
例如ZIPPO(之宝)方边圆角的打火机外形、伟哥蓝色药片外形都是立体商标。
4. 商品一部分的外形
有时候,并不是商品的每个部分都能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但是并不排除该商品的某一个部分具有特殊的形状,从而能产生显著特征,单独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例如HERMES(爱马仕)用在箱包上的小锁子商标、Jeep(吉普)汽车的前脸栅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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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这些纯粹的立体商标,立体形状还可以和文字、图形以及颜色组合一起组成更复杂的组合商标。
《商标法》第12条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该条款是针对申请立体商标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以下三种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立体商标是通过三维的形式再现,有一定的特殊性,商标局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对于立体商标,尤其是“商品本身外形”的立体商标的审查相对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