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2010年2月起,卢某租用罗定一出租屋作厂房,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使用“NOKIA”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加工机械和大量无商标标识的空白手机外壳、镜片,雇工人在厂房内将空白的手机外壳加工成印有“NOKIA”商标标识的手机外壳后,将手机外壳成品运往外地出售,获利6万多元。今年3月,罗定市工商部门对卢某租用的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一批印有该商标标识的手机外壳、手机面盖及镜片等成品、半成品11万多件,经诺基亚公司鉴定,被扣押的手机外壳、面盖及镜片均为假冒“NOKIA”注册商标的产品。
罗定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11万多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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