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换言之,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何处,由谁生产或提供,主要是通过商标来区分。因此,区别性功能即成为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法律保护商标的目的即是要保护该项功能不被破坏。任何破坏或者抹杀区别性功能的行为都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这种破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割裂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导致商标对其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性功能丧失。
二是模糊或淡化商标的区别性功能。如他人以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出自同一提供者的行为,即是模糊了商标的区别性功能,使商标难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其次,众所周知,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类。一类是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本身具有与生俱来的显著性。因此,此种商标在使用之初,其显著性主要是源于设计。一类为后天行成的显著性,即经过商事主体的经营、广告、宣传等方式对其标识的使用而使标识产生显著性。此种情形下,有的商标本来虽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后显著性更强、更为“显著”。这种后天积累的显著性是与商标的知名度、企业的商誉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品牌的知名度或良好商业信誉背后凝结着经营主体的艰辛劳动和汗水,是经营者长期培育和付出的结果,是需要经营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投入的。因此,可以说,保护商标等商业标识实质是保护经营者对其培育品牌和创建商业信誉而投入的劳动。
经营者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等艰辛的劳动,使其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使其具有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因此,对于商标的保护就在于保护其外在的显著性以及其中凝结着的劳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