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使用权的争议进入公众视野眼球已将近两个星期的时间。伴随争论的深入化,更关于金阿欢的信息浮出水面,有网站给他贴上“商标贩子”的标签。而江苏卫视以将提请再审为由,于1月9日晚照常播出《非诚勿扰》的行为,也将自身推向蔑视法律尊严的一边。那么,非诚勿扰扰了谁呢?
一、这个事件并非简单的一个“知识产权”就可以笼概括。“非诚勿扰”作为影视作品拥有其著作权(又称版权),江苏卫视声称其自开播就已经向华谊兄弟支付了使用费,可以体现其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而金阿欢针对的江苏卫视的起诉,是在于后者侵犯了“非诚勿扰”的商标权。此外还有一种知识产权为专利权。这些都被囊括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于著作权而言,江苏卫视向华谊支付使用费用,达成合作,不为侵权。于商标权而言,金阿欢确为“非诚勿扰”商标的持有人,且服务产品类别为婚恋、交友领域,与《非诚勿扰》栏目内容就有很大的相似性。而通过深圳法院的判决来看,确实将双方的“非诚勿扰”都当成为“商标”来认定,磨平了电视节目与商业服务之间的界限。那么,这是合理的吗?
二、电视栏目作为一种电视内容的呈现形式,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形式大于内容”的特点。这在近期一些比较火热的栏目中可以见到,其并不以提供服务或者商品为目的,获利方式靠的是广告冠名。从这一点上来讲,《非诚勿扰》栏目与社会上从事婚介、交友服务的机构大不相同,不能按照工商领域的商标使用法规来论处。然而尴尬的是,依靠《非诚勿扰》栏目的影响力,与百合网、世纪佳缘、珍爱网的合作,亦很难让其从中撇清关系。一定程度上说,《非诚勿扰》栏目的手臂已经伸得过长。
附:2009年初 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
2010年1月15日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
2010年9月 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申请通过;此后,金阿欢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介所
2013年 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状告江苏广电总台;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2014年12月 法院再次驳回金阿欢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 深圳市中院判定金阿欢胜诉,并判令江苏广电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
2016年1月8日 江苏广电总台声明: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
2016年1月9日 《非诚勿扰》如期播出
三、从以上时间表的统计来看,金阿欢自2010年获得“非诚勿扰”商标,并开了婚介所,而在2013年才以状告江苏广电台商标侵权。《非诚勿扰》自播出以来就保持着不错的收视率,金阿欢应当知晓这档节目的存在。常理而言,维权要趁早,金阿欢着实不应当“忍受”栏目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拖延两年之久。其中缘由无从而知,但也无法不浮想联翩。根据最近披露的消息,现在的“非诚勿扰”婚介所系金阿欢与合伙人共同营运。据合伙人介绍,婚介所成立不久,生意冷冷清清。并且金阿欢主要负责的是提供“非诚勿扰”的商标使用权,手下还有其他的产业。据说他还得到了《非诚勿扰》栏目的“使用授权”。虽然一时云里雾里,但背后的隐情昭然若揭。
四、一个商业个体与一档电视栏目,本该是互不相干的领域,却因为一个商标而牵扯得不可开交。电视栏目本身有其知识产权流程,例如从韩国引入到我国的“跑男”、“出彩中国人”等等。而商标的流转也有其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两年之间法院判决结果的改变,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即,电视栏目是应当单独构成一个审判体系?还是应当归入工商也评判体系之中?
五、非诚勿扰作为一部电影剧作的名称,其知名度自然不同凡响。而后经过江苏卫视栏目的推广,“非诚勿扰”更是名声大噪,获得升值。金阿欢并未对此做出贡献,其仅有的是法律上的正当诉求。假如反向思考,江苏卫视出价与金阿欢达成商标转让,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变为商业服务,那么从性质而言,《非诚勿扰》栏目是不是就成了一个婚姻介绍所了呢?显然,这样的结果与其当下的运行方式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江苏卫视也有很大的理由和依据提请再审。
六、这一话题抛到网上,已然成为一个话题。在公众的视野中不仅仅是关于商标的问题,因为站在各个利益点的人会依据各自利弊做出判断,并引发另一些辩论。不论是污蔑金阿欢投机主义,还是质疑江苏卫视无视法律威严,或是各界借此争相炒作的议论,都将问题的外延扩大。而关乎核心的是亟待一个合理的来自法律的审判,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结果。既不让法律漏洞成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遮羞布,也不使自身的不尽合理成为某组织无视威严的好借口。不论该案件最红的判断如何,作为大众,都应当抱有一颗“非诚勿扰”的心,向促成好事的方向用力,不要各怀心机的散射不负责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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