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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行!大企业应有的商标观

2016-07-08 09:22:00 政策法规 分享

先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商标案件说起。

这件商标是幅看起来很美的牧场风景图,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该结论在其后的商评委复审、法院两审中都保持了一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这样表述: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奶牛、草地、房子、白云等要素构成,符合一般公众对牧场的认知,且构图风格、形象塑造较为写实,不具有显著的制作性。该图形易被识别为该行业内常用的宣传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风景图当然也不是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蒙牛集团以商标的形式大量使用的话,也可能产生显著特征而获准注册。当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比起该风景图是否能够注册为商标这个问题,我对该案的两个当事人更感兴趣。这是在国内赫赫有名的两家大型乳业集团。虽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但绝不是任何人都关心蒙牛公司是不是把这样的牧场风景图注册为商标。伊利公司提起该案既在情理之中又不在预料之外。可见作为竞争对手,伊利公司还是关心对方的商标注册情形的。

事实上,两家公司对商标注册的重视程度也不分伯仲。到2015年9月15日,我查询到的数字是蒙牛公司申请了3064件商标,而伊利公司申请了4181件商标。这个数字是动态的,因为两家公司都还在不停地申请着新商标。成为这样的商标注册大户,与两家公司的产品有关,每款雪糕都有名字,每个名字都注册了商标。

当然,任何一家公司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总会不停地推出新产品,并为新产品取一个新名字。这在生活用品领域更加常见。及时对新产品名称申请注册非常必要,否则泛化成商品通用名称后,就无法进行保护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红茶上的金骏眉,发明者辛苦打了若干年官司,还是彻底与商标权失之交臂。但如果仅用型号来标注了新产品,就不要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了,仅为型号表现式的标识基本难以被核准注册。

只是仅重视自身的商标注册是不够的,关注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对于大公司来说亦相当重要。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手,更包括某些“抄靠傍”爱好者。伊利公司及时对蒙牛公司申请的牧场图商标提出异议,是不愿后者能够以商标权的形式独享这一图形。事实证明,伊利公司的这一努力成功了。当然伊利公司对其它公司的商标提出了更多的异议,成功的也不在少数。

从我的工作经验来看,八二规律在的商标评审案件中依然成立,百分之八十的案子来自百分之二十的大公司,绝大多数大公司越成长,越意识到商标确权维权的重要性,也越在商标权利事宜上投入更多的人务和物力。

只是,智能网络时代的公司成长实在太快了,常常快到来不及意识到这一点,就已经面临一堆商标的麻烦了。所以,我更要对那些快步成长的公司多说一句:请务必牢记,大公司的商标任务是双重的,即一方面要提前注册自己想拥有的商标,另一方面要及时阻挡不想让别人拥有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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