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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浩服装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撤三答辩成功

2016-06-28 05:41:00 成功案例 分享
关于第15725808号“龙浩裤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29768

申请人:温州市龙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25808号“龙浩裤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3874号“龍浩DRAGONSE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刘辰李钊2016年03月29日

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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