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龙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25808号“龙浩裤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3874号“龍浩DRAGONSE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刘辰李钊2016年03月29日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