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品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黎焯权(现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品凰科技有限公司)第4471804号第7类“东森”商标在“清洁用吸尘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黎焯权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6月15日至2015年06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黎焯权委托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黎焯权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471804号第7类“东森”商标在“清洁用吸尘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