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所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后……本人裁定,反对人根据条例提出的反对成立。”这是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处长郭芬妮女士对一起商标注册案做出的裁定。这个结果意味着海安鑫缘集团为维护自己“鑫缘XINYUAN”商标,免遭人为在港恶意抢注的努力,终于在历时3年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昨天,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次维权之路的艰辛满怀感慨。
2013年,鑫缘集团发现“鑫缘XINYUAN”商标被他人在香港恶意抢注,并已经进入公告期,如果不赶紧维权,海安鑫缘集团的产品将面临在港无法以自己品牌销售的境地。为此,鑫缘集团及时组织团队申请维权,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了反对意见。
由于内地注册的商标并不受香港法律的保护,所以这才给对方有机会在香港抢注国内知名商标。该集团通过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的大量证据显示,对方存在抄袭鑫缘集团的商标企图获利的行为。经过调查取证,香港知识产权署最终裁定,鑫缘集团提出的反对意见成立,维权获得成功。
而与此同时,“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也在香港被他人恶意抢注,海安鑫缘集团也立即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了反对意见,维权同样取得了成功,为国内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另一个案例是有着200多年的老字号,当新会大有派员前往香港商标注册处申请商标注册时,却赫然发现,就在该公司准备注册所需的法律文书期间,“大有”商标被一戴姓江门居民抢先注册,其注册的产品类别覆盖了新会大有的大部分产品。“大有”牌商标被江门市一戴姓居民涉嫌在香港恶性抢注,而后被起诉。
商标恶意注册不外乎以下目的:
1、为了索要注册费用,而且费用巨大
2、为了打击对手
3、牵制对手或合作伙伴
4、博取他人商标名誉度
5、……
对于这个商标,香港知识产权署香港商标注册处正式受理了请求撤销戴某在香港大有商标的注册和要求宣布其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并先后于2006年10月16日和2008年7月16日分别进行了两次聆讯。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于最后颁发命令和作出裁决,撤消戴某的香港大有商标注册,裁定和宣布戴某在香港的大有商标注册无效。经过长达3年半的诉讼,香港商标注册处负责审理本案的负责人经审理后,接纳彩艳股份的“大有、DAYOU及图”商标在大陆是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这个事实,并认为彩艳股份的“大有、DAYOU及图”商标在戴某于香港注册之前已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一带长久使用,是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戴某在香港抢注的行为无疑是希望藉着“大有、DAYOU及图”商标的显着特性及国内外的商誉或声誉而加以不公平地利用,牟取自身利益,也可以是想凭藉获得涉讼商标的注册而向申请人图利。
虽说这个商标就是在2004年11月17 日在香港注册的,最后被撤消,最后的结果是令人很欣慰的,但我们已知道,在这三年中,企业又有多少的业务会涉及到香港地区,其中又会损失多少呢。由于不能在香港进行相关的销售和经营,从而彻底的丧失了这个市场。虽说在胜诉后启动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程序,但其中的损失又有多少呢?
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商标被抢注后,在诉讼法律时都会有一个好的结果,我们也应该知道公司商标的重要性,在商标法中是这样的说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抢先注册已经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一个商标的使用是前提并有一定影响力,在对其追诉时,才会有更好的结果。我们也可以知道,由于不同的人来抢注其商标,有着不同的目的,但很多都是以利益为重,牟利而抢,就如这个大有商标吧,就是对对方要80万元转让费而没有谈好,而才会在三年多时间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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