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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撤三答辩成功

2016-06-28 05:48:00 成功案例 分享
关于第7360200号第4类“欧孚 EUR OBIL”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3340

李晓:

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李晓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淄博欧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7360200号第4类“欧孚 EUR OBIL”商标在“1.石油(原油或精炼油);2.工业用油;3.发动机油;4.润滑油;5.齿轮油;6.汽油;7.柴油;8.油漆用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9月01日至2015年08月3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李晓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李晓的撤销申请,第7360200号第4类“欧孚 EUR OBIL”商标在“1.石油(原油或精炼油);2.工业用油;3.发动机油;4.润滑油;6.汽油;7.柴油;8.油漆用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不以撤销。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李晓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6年05月13日

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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