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构成要素上的近似。也即构成要素上的近似必须符合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要求,或者说达到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程度,才可以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
【案例】“JOY&CELINE杰奥思琳”与“jieao”、“杰奥”商标近似案
海宁思琳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皮革服装、裘皮服装、纺织服装、鞋帽、箱包批发、零售。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JOY&CELINE杰奥思琳”品牌服装,在国内外没有开设实体店面,该品牌所售服装仅限于皮草服装,没有涉足普通服装产品。
北京杰奥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8日,公司主要产品为服装及羽绒服系列商品。该公司是第一批荣获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资格”的羽绒服专业生产企业之一。目前,该公司资产总额、产品销售额、利税额、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行业排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该公司成立至今对“杰奥”系列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建立了完善的国内外销售网络。
专家认为,判断海宁思琳公司使用“JOY&CELINE杰奥思琳”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北京杰奥公司第949331号、第3951836号和第7483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从商标标识的外观比较,北京杰奥公司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形态“jieao”和“杰奥”均是变形以后的美术字,艺术化成分较多,更靠近图形商标样态;海宁思琳公司实际使用“JOY&CELINE杰奥思琳”商标的情形为以英文字样为主,中文字样为辅,上下排列,并未突出放大使用“杰奥”字样。与“杰奥”上述系列商标视觉差异较大。
第二,从商标实际使用的类别比较,北京杰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羽绒服,而海宁思琳公司的产品为皮草类服装,二者从商品外观、销售价格、消费对象和南北方地域消费习惯上均有明显差别。通常来讲,北方人相对更习惯穿羽绒类服装,而南方人相对更习惯穿皮草类服装;皮草类服装价格一般高于普通羽绒类服装,相关消费人群一定会持审慎态度购买,一般不会误认。
第三,从商品的销售渠道比较,北京杰奥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为实体店面,网络销售为辅,而海宁思琳公司以网络销售为唯一渠道,并未开设实体店面。在天猫等网络商城上进行分类检索,如选择皮草类服装,不会包含“杰奥”品牌,如选择羽绒类服装,则不会包含“JOY&CELINE杰奥思琳”品牌,也就是说,在实际市场中的销售情景来看,二者并不一定会产生关联效果,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第四,从现行《商标法》的修法指导思想来看,加大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未注册而长期良好使用的商标要体现注册保护与使用保护的交叉融合,对于诚信使用商标的行为给予一定的保护。同时,对于商标侵权的判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混淆要件的使用。本案中,海宁思琳公司并没有攀附模仿“杰奥”系列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且该公司自开业至今一直通过网络订单形式销售,销售额很大,产品质量在相关消费者当中具有较高认知度,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搭便车”的目的,而在相关公众中导致混淆。
综上,以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认定海宁思琳公司“JOY&CELINE杰奥思琳”商标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杰奥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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