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休息和朋友闲谈,这位友人是经商人士,我们聊着聊着就谈到了商标注册。他想为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就问起了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并向我提出了个问题——《商标法》不是规定地名、产品所用的原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吗,那为什么“五粮液”可以是商标呢?是不是因为它是国有企业啊?
这个问题可能也是很多人存在的疑问吧,那么今天就这个小问题说说。《商标法》第8条、第9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之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以上要输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冲突。那么笔者可归纳出4个条件1显著性2非功能性3非冲突性4可视听性。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以非穷尽式的列举,其中第11条第二项就是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条也就是大家对五粮液为什么还可以注册产生了疑问,其实大家理解片面了,因为法条规定的是不能注册而并不代表其不可以作为普通商标使用,使用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将五粮液与四川宜宾酒厂出品的酒联系起来,五粮液便因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变得众所周知符合了第8条第9条的显著性要件,所以五粮液作为注册商标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说到这里大家的疑惑也应该解开了,那么与其类似的商标如“中华”等商标的存在就不用说了吧,下次不要再认为那是国有企业而又特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