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商标权包含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个部分。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就是商标权人,权利客体是注册商标,权利内容是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财产权利。
商标转让的本质仅在于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即在不改变商标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前提下,实现商标权人的更替,原来的商标权人通过商标转让行为放弃对注册商标的权利,新的商标权人通过受让行为获得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因此,商标转让一般应遵循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我国商标法也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故任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割裂了商标权人同注册商标的关系,本质上都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原来的商标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
目前的商标实务看,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权力,并没有同时规定其不当核准行为的责任。由于缺乏对行政权力的应有监督,行政机关往往是有权无责,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权人的印章,假冒商标权人的签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注册商标后,往往又将该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赚取经济利益,而原商标权人却被蒙在鼓里,蒙受着巨大损失;或者向原商标权人索要高额报酬以交换该商标,如果被拒绝就以起诉其侵犯商标权相威胁。
如果原商标人以之为被告提起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之诉,他们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这给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不少困难。同时,一些权利人嫌诉讼太麻烦,不仅耗时耗力,还要支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诉讼支出,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不法分子的要求,向其支付一笔金钱后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自己。
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看中了商标权人的这一软肋,索要的款项一般也大致相当于商标权人为诉讼所支付的款项,尽量诱使商标权人以支付转让费的方式和平解决。而对那些具有重要价值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他们则狮子大开口,索要高额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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