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余某、廖某、贾某共同成立了厦门基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余某负责销售、被告人廖某负责财务、被告人贾某负责进货,租赁了一间仓库,销售“耐克”运动鞋。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基尔特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唯品会”等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55万余元。
2013年10月,公安人员抓获余某、廖某、贾某,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472双,查获的“耐克”鞋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吊牌价共计人民币9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厦门基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廖某、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不是售假的法外之地
本案承办法官倪宗泽分析,此案涉案金额高,且涉及电商售假、共同犯罪等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售假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正规厂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形成了冲击。对此,电商平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规范其销售行为,工商、质检及司法部门要形成打击合力,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净化市场,保护合法企业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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