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法院重点关注一些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蓝皮书发布了2015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明确和统一了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尺度,看点在于司法裁判的尺度和价值取向。
比如,在“阳澄湖”大闸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阳澄湖”系“中国苏蟹第一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冲着这个知名度,熊某起初取得授权合法销售“阳澄湖”大闸蟹,但为了获得暴利,熊某停止授权合作,自行采购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继续销售。法院在依法认定熊某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判决其赔偿100万元,体现了对知名品牌、著名地理标志加大保护的司法导向。
◆江苏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19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第八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全面介绍了2015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江苏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87件。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在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居前三位,分别为4125件、3593件、824件。
起因
授权到期后 水产经营户当起“李鬼”
在江苏,乃至全国,提到大闸蟹,估计吃货们第一个想到的品牌就是“阳澄湖”。该品牌的拥有者——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阳澄湖集团),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澄湖养殖公司)和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澄湖营销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先后获得“中国名牌食品”“中国十大名蟹”“中国苏蟹第一品牌”“全国知名大闸蟹十佳名优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具备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知名度。
熊某,水产经营者,经营地点在南京市凤凰西街,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具有品牌意识的他,为占据市场,决定与大品牌合作。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熊某取得了阳澄湖集团和阳澄湖养殖公司的授权,开始销售“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期间,生意不错。但是,授权到期后,熊某没有再与公司办理相关续约授权销售手续。可是,冲着这个品牌的效益,为了能获取巨额暴利,熊某动起歪脑筋,悄悄从市场上购买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擅自销售。
熊某不仅在实体店内销售假的“阳澄湖”大闸蟹,还网上公然出售。经比对,熊某在其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礼券以及网站上均使用了“阳澄湖”标识,该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阳澄湖”相同。同时,胆大的熊某,还在其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礼券上使用了阳澄湖集团的企业名称。
结局
万万想不到 盗用著名商标被判赔100万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在明知没有授权销售的情况下,仍从江苏兴化采购大闸蟹,继续在包装盒、礼券、网站上使用“阳澄湖”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为“阳澄湖”大闸蟹,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其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还认为,熊某经营的销售部与阳澄湖集团属同行业竞争对手。但熊某在其销售的包装盒、礼券上使用了阳澄湖集团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大闸蟹是权利人的产品,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熊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熊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