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企业的长久发展,并且保证其在发展壮大之后,面对商标侵权能够拥有主动权,合法进行品牌的保护,而也恰恰因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商标的品牌保护,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直接申请了45类商标,也就是商标的全类保护,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企业对于商标申请所投入的精力和时间真是不小。
商标抢注事件
恰恰也是因为此让很多人从中看到了先机,认为这是有利可图,认为自己可以把一些觉得有价值的商标注册下来,然后直接最后在高价卖给一些需要的企业,这种“囤积”商标以获利的行为无疑对真正需要商标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初衷,所以针对这种恶性竞争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控制这一局面。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企业或者个人注册商标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下,才会被商标局撤销,同样如果企业由于一些不可抗因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是不能被撤销的。那么这其中我们所说的正当理由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商标可以申请被撤回?
商标申请驳回
A、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等一些大的自然灾而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B、相关政府新政策的出台,尤其是对于一些常见的特定的商品的都是无法进行相关的销售,对于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
C、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与此同时如果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在这个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对于商标整个申请过程来说,最终企业的商标商标是否会被撤销取决于商标局的决定。但是,对于这两方当事人来说,商标局做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后,还可以走“上诉”之路改变既定事实,这样的情况下商标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践中,无论商标局最终做出的的是撤销还是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会申请复审。
商标侵权上诉
与此同时对于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其审核流程就和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在这个过程中对商标评审委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建议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商标局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商评委决定还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还是应该及时同时针对注册商标要及时正当使用,避免被他人申请撤销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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