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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件看商标保护

2012-04-26 07:13:00 商标资讯 分享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日 人民法院 诈骗 商标

[提要]随着商标所有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手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的商标维权工作,涉及日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配饰等众多领域的商标。

宿迁新闻网讯(记者 张琥)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9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件。而在31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22件。在新闻发布会上,宿迁市中院还发布了3件民事案件和9件刑事案件,本报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向读者介绍。

代理人“捣鬼”商标“转让”成诈骗

案情:“卡斯保罗KARSPOLOR”商标由万马羊公司于2000年7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2009年4月,万马羊公司发现该1645328号注册商标已被转让,受让人为赵某某,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书中万马羊公司的印鉴系他人伪造。对商标转让过程,赵某某陈述,其于2003年底委托朱某某去受让万马羊公司的“卡斯保罗KARSPOLOR”商标,约定商标转让费为12万元。朱某某是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的。当赵某某在商标局查询该商标已转让到其名下,且商标局已颁发商标转让证明的情况下,就把商标转让费12万元交给了朱某某。

后查明,赵某某提交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的“深圳市万马羊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万马羊公司的印鉴样本相比,在印章大小、文字大小及粗细上存在明显差异。朱某某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院判决该商标的归属并不发生转移,其商标专用权人仍应为原告万马羊公司。

点评:注册商标的转让除需满足法律对一般民事转让行为的要求外,还需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起申请等形式要件。这个案例告诉经营者,在受让他人注册商标时,不要轻信所谓的商标代理商和其拟定的转让合同,而应仔细甄别代理商的身份和书面协议及转让人公章的真伪,并且尽可能通过当面交流、电话、电邮等方式与转让人进行直接磋商,以避免上当受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体店售假名牌商品很“受伤”

案情:注册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金利来商标的注册人。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韩某某在其位于沭阳县欧中广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正面印有与金利来英文商标及图形相同的字母及标识的钱包。后经鉴定,被告销售的钱包均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被告认可该钱包为其销售,且无法提供钱包的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公证的方式在被告经营的皮具店购买了带有原告涉案商标的钱包,该钱包经原告鉴定为假冒商品,被告韩某某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认为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而选择适用定额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被告没有就此提出抗辩,也未能就其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提供证据,故法院根据原告的商标知名程度、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客观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000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商标所有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手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的商标维权工作,涉及日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配饰等众多领域的商标。这个案例告诉广大经营者,一定要严把产品进货关,应从正当、合法的渠道获取产品并留存记录,以备商标权人追查产品来源,在发生商标侵权之诉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无法说明自身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销售者也应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

暗藏网店中假高档名品频现身

案情: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二人明知所购进的路易威登、香奈儿、古琦等品牌钱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经营的“涛涛精品皮具”、“亚洲第一赌王”、“晚秋名牌包包88”和“明珠店”等淘宝网店予以销售谋利,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2万余元。2011年1月20日,侦查机关从两名被告人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宏城都市小区28栋305室的住宅及车库中查获库存的假冒路易威登、香奈儿、古琦等品牌钱包1472个。

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路易威登、香奈儿、古琦等钱包予以销毁。

点评:“路易威登”、“香奈儿”、“古琦”等品牌钱包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部分不法商户受利益驱使,将销售侵权产品的阵线转移至“淘宝”等购物网站,对二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处刑罚,充分体现了网络时代我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以及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有力地维护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李博一

    文章标签:  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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