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傍奋起维权
“澳门豆捞”创建于1988年10月,历经20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一间综合性企业。据了解,澳门豆捞集团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直营店、加盟店数百家,遍及全国24个省市,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设立了海外分店。
然而,随着“澳门豆捞”的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知名度的扩大和提交,各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全国各地涌现出各种含有“澳门豆捞”标识的餐饮品牌,“山寨”与“李鬼”层出不穷。
据澳门豆捞集团董事长汪尧松介绍,2015年他在一次出差途中,偶然发现高速公路旁有“澳门豆捞”品牌的广告推广牌。汪尧松经调查后发现,上述广告发布方是吉林省珲春市一家名为“时尚澳门豆捞城”(下称珲春澳门豆捞城)的火锅店,“此家‘澳门豆捞’无论菜品、服务等方面均与正宗‘澳门豆捞’存在较大差距。‘澳门豆捞’是我们持有的合法注册商标,我们一定会维权到底。”
汪尧松表示,针对珲春澳门豆捞城擅用“澳门豆捞”标识的行为,澳门豆捞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珲春澳门豆捞城诉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延边中院)。
澳门豆捞集团诉称,其在2012年7月取得了“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珲春澳门豆捞城在其经营的餐厅招牌及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商业推广中使用了“澳门豆捞”标识,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珲春澳门豆捞城为澳门豆捞集团连锁经营的分店,其行为侵犯了澳门豆捞集团享有的“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对澳门豆捞集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据此,澳门豆捞集团请求法院判令珲春澳门豆捞城停止侵犯其“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珲春澳门豆捞城辩称,澳门豆捞集团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均有“澳门豆捞”字样,“澳门”系我国特别行政区名称,依法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豆捞”起源于我国香港及澳门地区,系一种火锅名称,属于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因此“澳门”与“豆捞”无论是分开使用还是合并使用,均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同时,珲春澳门豆捞城主张,澳门豆捞集团持有的涉案“澳门豆捞”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相关权利处于待定状态,因此该案应终止审理,等待相关“澳门豆捞”商标权属纠纷案结束后,再恢复该案审理。
终审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珲春澳门豆捞城于2014年6月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广告称:“希尔顿酒店(珲春澳门豆捞城所在地)重金加盟了澳门豆捞餐饮集团,集团拥有200余家分店,是目前最大的餐饮集团之一,曾先后荣获亚洲餐饮名店、全国营养餐饮示范单位、国家餐饮名店、餐饮服务名牌等数十奖项”,并且该企业在门店照片中使用了“澳门豆捞”字样,与澳门豆捞集团及其各地加盟商在招牌上使用的“澳门豆捞”文字的表现方式极为近似。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澳门豆捞”4字来看,涉案商标属于地名商标,但“澳门豆捞”商标经过澳门豆捞集团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特征,因此被核准注册。基于权利人的权利稳定性及维权的时间成本考虑,该案不宜中止审理,如果涉案商标“澳门豆捞”一旦被撤销或被认定应予无效宣告,当事人可以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予以改判。
同时,珲春澳门豆捞城对“澳门豆捞”文字的使用并非善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澳门豆捞集团与珲春澳门豆捞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产生混淆,对澳门豆捞集团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构成对澳门豆捞集团拥有的”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珲春澳门豆捞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澳门豆捞集团相应经济损失。
珲春澳门豆捞城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点评:虽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条款第后面也有一句但书,“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就是该条款的典型诠释,“澳门豆捞”商标虽然包括了特别行政区的地名,但其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特征、识别性,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与服务提供者相联系,因此,“澳门豆捞”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