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标名很难起。 有些人看到同行有些什么好的名字。拿过来加个字、 减个字, 就变成自己的新商标。 如果加减字新组合的词有新意,或与在先商标有一定区别, 可能商标就获得了注册;如果近似, 结果商标就被商标局驳了。有的商标侥幸获得了注册就一定能保住吗? 不然。 下面举两个例子: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了, 但被在先商标注册人提出了争议, 结果商标还是被撤销了。
例一,“ 牛巴店” 对“ 牛巴哥”的争议。 沈阳市有个餐馆, 2003年12月以店主人王然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商标“牛巴店” 。 而且还特别提出“ 店” 放弃专用权。这样“ 牛巴” 就是商标的主要部分了。沈阳牛巴店开的挺火, 后来还注册了不同样式的“ 牛巴”和“ 牛巴店” 商标。2011年7月,“ 牛巴店” 商标所有人发现, 在第43类“ 餐馆” 服务项目中,有一件“ 牛巴哥” 商标2010年4月21日已获准注册。注册服务项目主要是“ 餐厅、 饭店”。 按照《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于是2011年7月,“ 牛巴店” 商标所有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撤销“ 牛巴哥” 商标的商标争议。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分析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 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争议商标“牛巴哥” 与引证商标“ 牛巴店” 的主要认读部分“牛巴店” 在文字构成、 排列上相近,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裁定: 争议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例二,“ 翰皇” 与“ 翰皇兄弟”的争议。 沈阳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皮革护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 其生产的翰皇牌鞋油等皮革护理产品获国家专利, 其产品由全国3000多家连锁加盟店使用与销售。 翰皇品牌已成皮革护理产品与服务的知名品牌。“ 翰皇” 鞋油商标最早注册于2000年,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翰皇” 不同文字图形商标已注册有六七种。 2010年4月, 沈阳翰皇日用品公司业务人员发现,在市场上有另一“ 翰皇兄弟” 品牌鞋油出现。 从品牌形象、读音、 含义上看与“ 翰皇”很相似。 沈阳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查询获知, 2009年11月14日确实有一品牌“ 翰皇兄弟”获得了商标注册。注册的商品是鞋油、 夹克油、 鞋粉等, 与自己注册的商品类似。“ 翰皇兄弟”与“ 翰皇” 商标也基本相似,好像是与“ 翰皇” 商标直接“ 称兄道弟”, 造成市场混淆。按照商标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沈阳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代理有限公司,对已注册的“翰皇兄弟” 商标提出商标争议。 争议理由是:争议商标“翰皇兄弟” 商标与沈阳翰皇公司3914940号“翰皇H A N H U A N G及图”商标近似, 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摹仿。 “ 翰皇兄弟”与“ 翰皇HANHUANG及图”商标应为判为近似商标。 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此争议。 认为: “翰皇兄弟” 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油、 洗衣剂、 去污剂、化妆品等除牙膏以外的商品与“ 翰皇HANHU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油、 洗衣剂、 去污剂、 化妆品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翰皇兄弟” 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即汉字“翰皇” 包含在内, “ 翰皇”无固定含义, 争议商标与“ 兄弟” 组合后未形成新的整体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诉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 易被误认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济上的联系。 争议商标在除牙膏以外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应予撤销。 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牙膏商品上予以维持, 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 笔者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一定要有自己独特的创意。 不能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尤其不能与在先知名商标“ 攀亲戚”。 因为商标名称没有实质性变化, 会产生商标上的雷同与近似。按照商标法“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在先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在后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近似,就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提出商标争议。在后注册商标就会有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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