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电 卫辉法院刚刚审理的一起制假销售假冒水泥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经营手续未办理 私设厂房制水泥
2010年左右,张某凤与其丈夫开设了一家小水泥厂,但水泥厂没有名字,也没有固定的牌子和任何经营手续。张某凤为该厂负责人,主要负责水泥的生产、销售。水泥厂内共有四个水泥罐,分别存放着从别处购买来的不同水泥,制作水泥的过程很简单,只是将购买的水泥按照一定比例掺入矿粉进行再加工,然后包装出售。因为没有经营手续,水泥没有品牌,为将水泥销售出去,张某凤购买假冒水泥袋包装,先后使用过天瑞水泥、同力水泥、天凤水泥等多个品牌。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更是大规模加工销售。
明知水泥是制假 购买转手牟利益
2013年冬天,张某凤的水泥厂规模逐渐加大,水泥销售量也有所增加。此时,吴某新经王某峰介绍得知张某凤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水泥,价格比正规厂家生产的水泥便宜很多,在利益驱使下,吴某新从张某凤处以低价购买水泥460余吨,并转手交由王某峰进行运输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假冒伪劣难长久 制假售假被查获
2014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凤的水泥厂中,一名被介绍来的司机以每吨水泥180元的价格与张某凤达成交易,购买了17吨水泥。此时,老板张某凤的心中暗暗得意,因为她又做成了一笔生意。然而,她的高兴并没有维持多久,水泥还有大半没装上车,公安机关就来到现场,张某凤被当场抓获,水泥厂也被查封。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只悔当初财惑心
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张某凤、吴某新、王某峰三人听着审判长对他们的宣判,回想当初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行为,只觉无限后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法律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在本案中,张某凤的犯罪对象明显为假冒他人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吴某新和王某峰的犯罪对象为假冒他人商标的水泥,故法院分别对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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