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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中国涉嫌商标侵权被诉 都是野马惹的祸

2016-03-09 01:48:00 商标资讯 分享

福特中国被诉:涉嫌商标侵权

  不管最后是一市不容两马还是两马共存,都将对这两家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过,这件事也是中国汽车产业品牌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这次诉讼将促使中国汽车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加重视品牌,增强品牌建设和市场维权意识

“如果不是因为该案件,我还真不知道国内汽车市场上原来有两款‘野马’汽车。”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唐向阳坦言道。

唐向阳所说的“该案件”,是指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野马)以涉嫌商标侵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中国)旗下跑车MUSTANG的中文名与其品牌重名,并要求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川野马的前身是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30多年的知名老企业了,当时生产的野马牌越野车风靡全国,还是全国公检法系统的指定用车,国家免检产品。因此,“野马”的商标使用也可以追溯到1986年,一直作为品牌保留至今。

而福特中国旗下的MUSTANG车型则于1962年研发,其名称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因为英文单词MUSTANG的中文翻译正是“野马”,所以该车型在国内又被称为“福特野马”。

对于此案,福特中国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因为这个诉讼还没有定论,我们不会对这种没有定论的诉讼发表任何意见或者作以讨论”。

上述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则称,“通过大量的车主调查、走访取证,我们发现MUSTANG确实有使用‘野马’二字作为车型、销售上推广的证据。法院已经受理了该项诉讼,3月15日将开庭审理”。

为何突然起诉?

上述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福特中国来说,MUS-TANG这款车在各大电影上也登场亮相,反响不小,并且福特中国也于2011年申请注册了“福特野马”商标,并于2012年注册成功。

“按照我国商标法,同一个名称不能出现在两个商标上,而且都是汽车产品,这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该负责人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福特中国曾在2000年上门找过四川野马,希望从其手中购买或者共享野马品牌,当时因为资金方面的细节问题,没有谈拢,然后福特中国就自行申请通过了“福特野马”的中文商标。

既然一直存在纠纷,为何如今突然起诉?

对此,上述四川野马负责人坦言:“四川野马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经历了许多阵痛,如今,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四川野马重拾机遇,不断壮大,宣传、推广和销售服务的区域已经覆盖到了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拥有销售网点141家,售后网点230家。同时,四川野马也在2015年出口中东,品牌影响力走向了国际。这个时候,四川野马看到了‘野马’这两个字作为商标,给其带来的困扰。”

“一提到‘野马’,再加上电影、电视的宣传,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福特,甚至还出现了消费者开着MUSTANG到我们售后服务网点来的乌龙局面。随着消费者对我们关注度日渐增高,网上搜索、排名资源,大多被‘福特野马’占据。我们意识到,‘野马’二字,不能再混淆视听了,一定要给消费者一个交代,要对我们的车主负责,于是在这个时候我们选择起诉福特中国。”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

不过,在中为咨询研究员刘鑫看来,四川野马此时起诉福特中国更重要及深层次的原因是做一次品牌营销事件,提高四川野马的品牌影响力。

对此,上述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表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任何一个公民、一个企业都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四川野马在发展过程中,当自己的法律权益受到侵害,就应该毫不犹豫保护自己。关于商标争议,今天不处理,必然会限制四川野马的品牌发展。

本案难点在于举证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此案,法治周末记者希望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能够发送一份关于该案的民事起诉状,但未能如愿。

不过,从网络上曝光的民事起诉状来看,被告分别是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福特在西南地区的经销商,案由是商标侵权。该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据媒体报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彭学龙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该案件的情况类似于行业中所称的“反向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消费者可能误认为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被告或者与之相关。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权利人一般属于名气不大的中小企业,而侵权者则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

彭学龙认为,本案中,福特中国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商标使用情况、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等。如果四川野马不太有名的话,就不见得会冲突。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对此表示赞同,“首先看注册商标是不是有效,再看商标侵权要有使用他人前述标识的制造、销售等行为,即有没有利用‘野马’这两个字作为商标进行销售商品。如无行为,仅申请注册相似商标构不成侵权,不过前者可无效争议后者”。

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到,“福特野马”商标经过注册申请、异议申请以及异议复审等多个流程后,2015年5月5日处于“无效宣告中”。

“这说明‘福特野马’的商标还有效,只是处于无效宣告的程序中。”彭学龙说。

在彭学龙看来,本案的难点在于举证,“原告要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且由于被告的使用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等,另外,原告向被告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是如何计算的,与被告使用其商标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这些内容都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法治周末记者在查询福特中国官网时发现,福特中国并没有直接将“MUSTANG”称为野马,而是仍然称为福特MUSTANG,产品手册中也没有见到“野马”的字眼。

对此,彭学龙建议,四川野马尽可能与福特中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此事。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不管一审判决输赢,我们都会与福特中国进行协商。当然,如果结果不利,我们也会保留上诉的权利”。

  对四川野马或更为有利

据了解,早在1968年,福特就曾因“野马(MUSTANG)”商标在美国被起诉。当时案件中,原告西部汽车公司很早就在拖车和越野车上使用“野马”商标并已获得联邦注册,被告福特公司却无视原告的强烈反对,于1962年选择“野马”作为其试制汽车的商标,并于1964年4月开始大量生产和销售“野马”牌汽车。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原告并不拥有强势商标,因而无侵权可言。

不过,判决一公布,立即引来一片哗然。评论者指出,福特公司明知“野马”属于西部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仍然强行使用,其过错是明显的,只不过由于原被告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侵权后果不同于一般商标侵权。也就是说,并未出现正向混淆,而是造成了反向混淆,亦即原告产品的购买者误认为所购产品源于福特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拒绝给予原告救济无异于鼓励弱肉强食。

中研普华高级研究员邱少梅表示,不管最后是一市不容两马还是两马共存,都将对这两家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过,这件事也是中国汽车产业品牌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这次诉讼将促使中国汽车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加重视品牌,增强品牌建设和市场维权意识。

在中为咨询网研究员刘鑫看来,该案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四川野马进入了社会公众视野范围,进而导致全国有更多的社会大众认知到四川野马这一企业品牌。

“即使福特中国暂停使用中文名商标‘福特野马’,对福特MUSTANG也不会有太大影响,毕竟福特MUSTANG车型在国外历史存在已久,购买者熟悉程度较高,不会因为中文商标名去除而导致品牌认知上的差异。”刘鑫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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