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泄漏也许会对一个企业带来重大的打击和损失,同时后续的追溯也比较困难,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商业秘密在竞争日渐激烈的资本市场中,作为无形资产的高端信息资源来说,也就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然而在重视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隐患,虽然我国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司法保护,但是其保护力度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而下面则从各个角度帮助大家了解商业秘密以及可以采用的保护手段。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
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故而企业需要从各个层面去保护秘密不被公开,从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管理体系以及人员本身,进而也因为具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存在,才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漏。
而商业秘密的泄漏也许会对一个企业带来重大的打击和损失,同时后续的追溯也比较困难,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现 阶段的商业秘密诉讼所采取的方式为: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大都是在较隐蔽的情况下出现,此时,若要原告举证则困难重重,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几近不可能。因此,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只需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存在,而被告的商业秘密与自己的相同或基本相同即可,法律即推定原告 的主张成立,被告若要免责,则需要证明自己所有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
(三)利用知识产权最大限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保护
现 在有众多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关注到了商业秘密这个领域,故而出台了多种多样的管理软件。其根本就是从根源杜绝任何商业信息外泄,期间通过管理系统整 体监控企业人员的所有动向,同时在职期间的任何涉密内容均通过系统管理,且不允许在规定范围之外的环境下进行任何操作。
2、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现 在可能有大量企业对于自有技术的保护存在困惑,不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才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效益和权利。而偏偏普及程度较高的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基本是 相悖的,专利是以公开换取保护而商业秘密则相反,那么如何利用专利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秘密呢?就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与专利的综合运用了。
这里提出一个概念:保密性强度,通过区分涉及的技术信息的保密性强度的问题来最终得出保护方案。
如 果强度足够高,那么就可以单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而如果是相对保密性较弱的技术信息则最好采用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对于保密性居中的技术信息则可以 考虑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相结合的形式,而这种相互结合的方式可能对于大多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说普遍做法就是将技术信息以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实现为标准,尽量减 少公开优化后的技术特征,然而这样也会存在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不足而被驳回的可能性。此时还有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在所涉及技术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授权条件的 前提下,商业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证有“只要想被授权就可以被授权”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存在,就可以在该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再通过专利保护的方式延长其对该 技术垄断实施的时间。
而具体如何判断保密性强度则可以使用知识产权的情报分析来判断。其中,保密性强度的判断包括:公知信息的公开程度,涉及到的技术信息所属领域以及相关行业的涉及程度等。
实际实施步骤:
a.在了解企业基础方向的前提下,对与其相关的行业进行全面检索,从中找到相关技术在公知范围内所公开的程度以及研发角度;
b.如果本领域内的技术方案公开程度较高,同时也属成熟行业内,那么可以判断此保密性强度较弱,故而还是建议企业通过专利来保护自己,以此得到比较高的保护力度;
c.如 果本领域内的技术公开程度较小,那么可以将此技术信息归结为重点保护对象,此时也可以通过分析技术信息所属行业而最终判断核心保护点和外围保护点,这里的 核心保护点则是所涉足领域内未有过多公知信息的,那么核心保护点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而外围相关技术信息则通过专利进行保护,此种归结为有核心保护 点和外围保护点的技术信息则属于保密性强度居中的范围内;
d.如果本领域的技术公开程度属于空白,同时主要创新点为工艺参数等类似信息的,就可以将此技术信息归结为保密性强度高的范围内,此时则可以将涉及到的技术信息单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当然,保密性强度的判断不仅仅如此,还需要通过相应的实际需要和涉及到的技术内容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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