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角度简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颁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2016年4月1日落地实施。
《办法》体现的整体立法意图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公开曝光,联合惩戒”。
受《办法》规制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哪些?
《办法》明确将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但未包括专利侵权及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侵权行为列入其监管范围。
我们先来了解下,从知识产权角度,哪些行为将会导致“违法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第五条明确列举了九类受“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违法行为,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第(五)项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和第(八)项即“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此外,企业从事前述任何一类行为,因此在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商业仿冒行为、商业秘密侵权、虚假宣传及广告、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
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指受《商标法》规制的全部商标侵权行为。
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后果
1、“失信黑名单”上的企业依法一律应被工商公示曝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外公示)。
2、“黑名单”的管理期限长达五年,在该五年期内,企业都将被列为工商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3、“黑名单”信息依法应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可能进一步产生行业禁入或资格罚等重大不利后果,如企业信用评级下降(典型如海关评级)、丧失特定行业的供应商资格(典型如医药医疗器械)、申请银行贷款受限),从而发生“一时/一处违法,寸步难行”的情况。
其他可能的长期影响
1、“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保护途径(即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更为积极地同时寻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通过黑名单制度给“侵权人”施加更大的压力、迫使其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失信黑名单”制度给职业举报人制造了更多更广泛的“业务增长点”。从食品标签到虚假宣传和广告、商标侵权、商业仿冒等,可以想见今后职业举报人的活动将更为活跃。从这个角度,企业越知名,越重视保护其商誉和商业形象,也因此越可能被列入职业举报人的打击“黑名单”。
3、不得不说“失信黑名单”制度客观上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在严厉执法和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之间有失平衡。对于“黑名单”这样可能极大影响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作为信用罚其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的行政罚款),《办法》并没有规定事前的“听证制度”(即根据不公开听证结果决定是否将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仅规定了事后救济,即企业可以在被公示之后向工商机关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