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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被告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2016-03-07 02:48:00 商标资讯 分享

近日,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美团网经营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35万元。

这件事是这样的……告美团的那家公司也就是杭州绿茶餐饮公司,是“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的注册人,注册类别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然而,贵州绿茶餐饮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该注册商标用于餐饮服务上,并且还“山寨”了杭州绿茶餐饮公司的装修风格、桌椅款式、菜单色彩……看到这里,各位知己是不是纳闷这关美团什么事儿?美团之所以被“拉下手”,是因为贵州绿茶餐饮公司在美团网上推出了团购。

贵州绿茶餐饮公司未经杭州绿茶餐饮公司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绿茶餐厅GREEN TEA”使用于餐饮服务上,还故意模仿其标志性元素以混淆视听。说它侵犯了杭州绿茶餐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这不难理解。可是,美团网作为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只是为贵州绿茶餐饮公司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难道也要被“连坐”,一起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还是应该先明确一下《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杭州绿茶餐饮公司最有可能是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而将美团网也送上了“侵犯商标权”的被告席。那么,该怎样理解第六条内容呢?所谓“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指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判断美团网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定美团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如果明知入驻商家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仍向该商家提供平台服务或对其提供帮助,那么美团网的行为是能够构成商标侵权的,反之,则很难断定其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侵权。其次,要判定美团网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美团网要先在线下与商家进行协商,确定团购内容,然后才能将该信息推送给消费者进而进行消费。如果认定美团网在团购过程中承担的是卖家的部分任务,那么,美团网就有可能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团网被送上“商标侵权案”的被告席并不冤枉,杭州绿茶餐饮公司这么做也是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杭州绿茶餐饮公司维权的前提是做好了商标保护,如果您的企业不想被山寨,就要提早将所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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