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义乌佛堂的朱先生来到义乌稠城市场监管所递交了申诉举报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赔偿500元钱。但朱先生和店家交涉时,店家却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然而,在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时,店家不仅同意退货,还同意赔偿2000元钱,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月12日下午,朱先生来到义乌丹溪北路某超市买了两瓶礼盒装的洋河大曲瓶装白酒,合计总价136元。该酒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酒瓶盖生产日期与外包装标示一致。经仔细检查,朱先生发现这两瓶洋河大曲的礼盒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违反了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朱先生当场找店家交涉,要求店家按照规定,以欺诈消费者为由给予500元赔偿。店家听了后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2月25日上午,朱先生向稠城市场监管所递交了申诉举报的书面材料。
接到申诉后,执法人员核实了材料,通知超市负责人前来调解。在现场,朱先生改变了原来申诉书中500元的赔偿诉求,提出要求赔偿5000元。超市的易经理表示,原先只同意退货,现在只愿意赔偿500元钱。
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仔细查看了朱先生买来的两瓶礼盒酒,发现该酒外包装盒上,确实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执法人员表示,按《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超市员工必须熟知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分类,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归档登记,杜绝类似问题商品上架销售。该超市销售的洋河大曲白酒,外包装盒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确实违反了《商标法》,应当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立案查处。
“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违反这一条款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赔偿,或者定性为欺诈行为。”执法人员表示,朱先生5000元的赔偿数额有点牵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按500元给予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商标持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梦之蓝商标,本身就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中国驰名商标,并不存在欺骗行为。”
听完执法人员的解释,朱先生无话可说,但超市的易经理怕违反《商标法》受到重罚,当场表示同意赔偿2000元,退还购酒款136元,共计退赔2136元。对于店家的这一表态,朱先生当场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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