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非诚勿扰”缘何被“灭灯”?
江苏卫视“缘来非诚勿扰”官方网站截图(2016年1月26日)。
1月16日晚,当许多电视观众坐在电视机前,准备像往常一样观看江苏卫视节目《非诚勿扰》时,却发现其名称已更改为《缘来非诚勿扰》。一档开播了6年的名牌电视栏目,为何改变其已经取得极大知名度的栏目名称?这还要从一起持续了近3年的商标侵权案说起。
名牌被诉,三年两审终见分晓
《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播出的一档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很快走红,成为国内家喻户晓、收视率极高的电视节目。
然而这一名牌栏目,却在2013年2月被诉侵权。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后,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同时《非诚勿扰》与自己商标的名称也完全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金阿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商标侵权,反向混淆不可忽视
本案中,被告应诉的主要抗辩理由包括:1、《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2、《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对此,原告认为:电视节目本身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即服务商标使用。
其次,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看,当从事某一类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性特征并延伸覆盖其他类服务时,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应让位于司法解释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标准。《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同时,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二审判决书还特别指出,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法律专家表示,本案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这是一起典型的反向混淆侵权案件。在一般案件中,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未经许可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出名,其商标使用行为使得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从而造成两种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而在本案中,“非诚勿扰”商标持有人金阿欢的交友、婚介服务并不广为人知,而江苏卫视的电视节目却具有很高知名度,因此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的行为使得公众误认为金阿欢的服务与江苏卫视的节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造成了反向混淆。
在本案二审上诉过程中,原告也反复强调,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原告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规避风险,注册在先尤须牢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人质疑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有商业炒作、恶意诉讼之嫌。
法律专家表示,这一质疑在法律层面上是不成立的。金阿欢是在2009年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获得通过,从此“非诚勿扰”就成为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具有知识产权的商标,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侵犯。而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是在2010年才正式开播,并且没有申请注册商标,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该商标自然属于金阿欢。法院作出侵权成立判决,既是对《商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的维护,同时也是对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客观而言,作为一个已经开播6年之久,在全国已经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也得到无数观众喜爱的相亲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一朝改名,对节目的美誉度、影响力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法律的权威性不容挑战,它维护的是公平与公正,并不以人的感情为转移。
江苏卫视在解释其更名时也表示:“为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并满足广大观众要求,我台从本期节目开始,对已录制好的节目尽最大程度作出修改,并对该节目名称附加区别性标识,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在越来越多的现实服务以电视节目或互联网等方式呈现的时候,电视台、互联网公司等法人应当注意商标使用问题。电视台、互联网公司在给其制作节目“命名”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著作权问题,还要考虑到商标权问题,注意检索已经注册或在先使用的与其节目的实质性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避免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构成侵权行为的后果。
同时,本案也给诸多市场主体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不管是创办一个栏目,还是一个品牌,不能只有品牌意识,却没有商标意识,否则再著名的品牌,也可能产生商标侵权,最终不得不改名,遭受巨大品牌价值损失。事实上,越是名牌,如果不注重商标权保护,就越容易陷入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之中。几年前,唯冠与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大战,最终迫使苹果支付了6000万美元。如今,以“灭灯”走红的《非诚勿扰》开播6年后,自己的名称却被“灭灯”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训都是极为深刻的。
至于《非诚勿扰》改名后,是否已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有显著区别,主要是依据相关公众能不能对两者进行区分,不至于造成混淆。应当认为,改名后,关注交友婚介的相关公众能够对两者进行区分,可以认为具有显著区别。这样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