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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恒大”商标要被撤销?

2016-01-26 02:20:00 行业动态 分享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提交了申请号为6931816的“恒大”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32类(啤酒饮料)。该商标于2010年通过了商标局审查,获得了注册。然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013年12月,张某及潘某以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随后受理了该申请,并作出了驳回张某、潘某的撤销申请的决定。

然而,张某、潘某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分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商评委受理复审请求后,做出了撤销该商标的决定。然而,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早已由本公司注册并广泛使用,将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商标法》关于“商标撤三”的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才算是商标注册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如大家所见,“商标撤三”并不能简单粗暴的执行,双方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步步进行。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要在9个月内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法定期限满,当事人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满,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在于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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