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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搞商标,New Balance不NB,乔丹也非超人

2016-01-22 05:36:00 商标资讯 分享

导读: 对于已形成市场较大认知度的商标,如何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何兼容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注册公司权益,是目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所关注的热门问题。

一边是豪华的78道“乔丹”商标纠纷案件“满汉全席”,一边是NEW BALANCE向中国“新百伦”赔偿9800万元巨款。今年两场国际品牌VS国内品牌的商标官司都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已形成市场较大认知度的商标,如何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何兼容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注册公司权益,是目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所关注的热门问题。

New Balance不NB,商标近似再度折戟沉沙

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中国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此前,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品牌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侵权。由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高达9800万元,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11月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原告为广州市民周某。案外人于1996年8月获得百伦商标,2004年4月转让给周某。原告在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并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根据被告新百伦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NewBalance公司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New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先后获得N、NB注册商标,2003年4月获得NewBalance注册商标。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008年6月获得NewBalance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该公司使用“新百伦”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Balance标识。

今年4月29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某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周某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11月5日的庭审由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六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被上诉人的百伦和新百伦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是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上诉人在销售产品的有关凭证、官网上宣传使用“新百伦”字样是否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确认的违法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

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提交了证据,说明了理由。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终审判决: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案败诉

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今年年初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5月诉求再次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在运动服装、运动鞋、运动书包等产品方面已经具有了很高的市场影响力。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文章标签:  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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