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

首页 > 商标知识 > 正文

学习五粮液诉讼之道 商标侵权轻松以对

2016-01-14 03:25:00 商标知识 分享

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午集团酒业公司,该案于9月21日开庭审理;在开始的庭审中,原告宜宾五粮液代理律师称,被告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和“五粮液”商标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表述,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宜宾五粮液认为大午集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

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酒厂原协办厂家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曾达成合作,成为“大午粮液”原酒自酿造专供基地。“大午粮液”称在其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从来没有改变过,来保质保量酿造原酒。

所以被告方律师表示,大午酒业基于上述事实,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这是对其产品的客观描述而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被告律师还认为,大午酒业并未将“大午粮液”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一款酒的商品名称,而且“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在外观上区别显著,字形、字体、字数及排列组合明显不同,不可能引起混淆。

原告律师则认为,原告和被告商品间虽然价格差距较大,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股、商标许可、委托加工等商业模式都普遍存在着。因为原被告均系白酒行业,社会公众看到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容易怀疑原告和被告间存在商标许可等关系。而被告在白酒商品上使用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大午粮液”是原告开发的新的产品,或者是与原告有商标许可、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并且,在“午粮液”前面加上“大”作为副词来修饰,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大午粮液”的品质或商品比“五粮液”还要好,这样不仅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还会大大降低商标的显著性。

对于上述指控,被告一审委托律师辩称,“大午”这个名称是来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有着其特定的意义,意为“大午粮液”是“大午”的“粮液”。而且大午集团公司所有产品使用“大午”开头的商品名称是遵循企业惯例,如大午饲料、大午肥料、大午种鸡、大午烤鸡、大午驴肉、大午甘泉。作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子公司的产品之一,“大午粮液”并无对五粮液商标侵权的故意。

大午酒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学习五粮液诉讼之道 商标侵权轻松以对。

据了解,五粮液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了近50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维权合作单位。据了解,五粮液曾经发起多次针对含有“五粮”、“粮液”字样的酒类商标的打假和诉讼行动,其中针对含有“五粮”字样商品的行动多以获胜告终,而针对含有“粮液”二字的行动则有赢有输,凡是在“粮液”二字前冠以数字的诉讼几乎全部获胜。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呢?商标被侵权之后又该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的商标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也就是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冒用他人商标的山寨、高仿产品,销售这些产品的,以及为这些产品提供伪造商标的,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已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呢?小编教你四步判断法——

一步,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步,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经过仔细辨别发现确实出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那么,你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件事。

一,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