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关于驰名商标的资料和报道中,同仁堂商标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是在1989年被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但事实上它并不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是外国公司的商标。
驰名商标,英文原文为 WELL-KNOWN MARK,其法律出处来自于1925年修订版的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1985年3月,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开始正式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供驰名商标保护。
但在加入巴黎公约前,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对国外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按照巴黎公约的精神,在一些案例中给一些国外商标进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例如,在80年代初期,商标局曾经在商标审查中,以美国可口可乐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由,直接将他人在不同类别注册的可口可乐商标予以驳回,这种驳回实际上只有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的前提下才能做出。
而商标局在最早在书面文件直接出现驰名商标(以前商标局称谓为“公众熟知商标并驰名”)并进行保护的,是1983年针对美国杜邦公司的氟利昂商标,因为当时氟利昂已经在我国成为制冷剂的通用名称,考虑到该商标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受到商标保护,我国相关部门要求国内的同类产品只能叫氟制冷剂,不能叫氟利昂。
而中国在加入巴黎公约后,按照巴黎公约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是美国必胜客公司的PIZZA HUT 商标,1985年,澳大利亚某公司在商品分类第33类申请注册PIZZA HUT商标,在公告期内,美国必胜客公司提出异议,1987年8月17日商标局裁定必胜客公司异议理由成立,在裁定书中认定必胜客公司的PIZZA HUT及图商标是驰名商标。
由此,氟利昂被认为是最早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PIZZA HUT及图是中国官方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而同仁堂只能说是第一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国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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