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再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特殊类型,形象地说,就是一种连环许可:注册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同时授予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力,则原被许可人可作为再许可人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许可再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提及商标使用再许可制度,只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做出规定。
《商标法》第43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