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有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附:违反《商标法》第19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行为:
(1)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未经授权申请以委托人自己的名义将他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代理者”的较色,而不应当为自身申请注册其他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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