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撤销iPhone6停售决定 确认苹果公司不侵犯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记者下午获悉,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佰利公司是“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许诺销售、销售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诉决定,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
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决定在作出程序和认定结论方面均存在错误,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确认原告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专利权。
关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是否存在违法性问题。法院认为,在请求人佰利公司未提出处理请求,而苹果上海公司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职权通知苹果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被告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违反了听证原则。被告对于苹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关于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被告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告就此认定错误。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原告提出确认其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侵犯佰利公司专利权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据此,法院作出本案判决。
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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