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标导读:很多专利、商标持有人难以理解,为什么要把“标准”和“专利”绑在一起?随着技术变革加快和经济全球化加深,标准和专利日益紧密地结合到一起,产生了“标准必要专利”并形成了巨大的市场支配力,这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尤为显著。
标准与专利日益融合带来新挑战
当今世界,技术创新扩散迅速,专利数量激增,专利诉讼频发,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对企业、各国经济和全球贸易的影响日趋深刻,标准化和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日益重要。
“标准必要专利”是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不可避免地会把部分专利技术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写入其中。在技术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下,有效管理“标准必要专利”开发及应用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我们看到,全球性企业越来越把能否控制知识产权尤其是必要的构架标准和接口标准视为竞争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企业收购大型专利组合的现象也更加常见,其中许多就是“标准必要专利”。各国政府还会把制定标准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实施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需要完善
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全球12个重要标准化组织来看,它们的利益相关方和构成各不相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分歧。对标准化组织而言,其知识产权政策的底限是:必须确保参与者能够合理知悉“标准必要专利”所有的权利要求;专利许可的实施要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然而,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研究表明,这些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差异很大,并且政策规定相当模糊。
在专利披露方面,这些标准化组织没有明确谁的专利必须披露,哪些专利称得上“标准必要专利”,也没有明确在制订标准的哪个环节必须披露信息,是否要全面披露,是否要及时更新披露信息。加强专利信息披露可减少法律纠纷,因此标准化组织应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做出规定,明确披露时机和披露的具体要求等事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数据质量和准确性。
在专利许可方面,这些标准化组织没有明确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含义、具体条款和限制条件,在标准被采用之前是否要支付最高的专利使用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如何适用于组合许可和交叉许可,如何对待免费许可,是否应鼓励或要求实行免费许可,等等。标准化组织应当明确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的理解和期望;声明标准实施者及消费者均是标准化组织成员之许可承诺的第三方受益人;要求“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不得捆绑搭售其他专利,或强迫被许可方同意交叉许可其他专利。
在专利转让方面,竞争主管机构普遍认为,标准化组织应订立合同承诺,要求专利受让方依照当地法律继续履行原有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有些标准化组织已经或正在这样做,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繁杂。“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是高技术市场日益重要的特征,应当从法律上对此作出要求,确保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与该专利同时转移;应当用法律或行政手段要求在专利局登记并公开专利转让情况,增加“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的透明度。同时,标准化组织应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发生破产程序时专利许可承诺的延续性。
新兴经济体的技术标准化政策引起美国关注
在建立国家标准和知识产权体制、开展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体制差异化区域谈判方面,、印度和巴西还是个新手。但是,他们的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政策仍然引起了美国专利局的关注。主要原因有三个:一,三国是快速增长的庞大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生产网络中日益重要。过去这三国一直依赖进口技术,这些技术采用了由西方主导的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标准。第二,三国政府推出了新的产业政策,以培育国家创新能力,发展高附加值、知识密集型生产。第三,三国既是WTO成员国,又要遵守相关国际协定。他们的政策和体制正在转型发展,这将对国际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式和机制产生重要影响。
的反垄断法和不断发展的市场竞争政策也影响到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处理。例如,201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全球通信标准专利运营商——美国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判令其赔偿华为公司32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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