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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我是歌手”侵权?【2015最新知产资讯】

2014-12-24 08:20:00 商标资讯 分享

尚标导语:近日,法院认定湖南卫视“我是歌手”侵权,判令其赔偿5万元。因“我是歌手”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漫画与自己创作的漫画相同,漫画家丁一晨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湖南卫视和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

昨天,丁一晨曾以“丁小点”为主角,出版过《好想回到小时候》、《走你,小五》等漫画作品。2012年1月8日,丁一晨在其新浪个人微博中发布了一组以丁小点为主角的“我!明!天!要!考!试!!!!”的漫画(以下简称考试漫画)。丁一晨诉称,湖南卫视注册并经营“我是歌手”新浪微博。今年1月21日,该微博发布了一组“星期五:人生唯一有意义的一天”(以下简称星期五漫画),该组漫画使用丁小点为主角人物,虽然所配文字及故事情节不同,但其中6幅漫画与考试漫画相同,其余漫画也均改编自考试漫画。丁一晨认为,湖南卫视和新浪微博侵犯了其著作权。

湖南卫视一方辩称,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的微博,“我是文二哥”改编了丁一晨的考试漫画,湖南卫视未再编辑修改,且星期五漫画由图文组成,不认可与考试漫画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漫画虽然是图文结合的作品,但其中绘画是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是作者主要的制作性表达所在,文字及故事情节的不同不足以否定星期五漫画改编自考试漫画的结论。湖南卫视虽然提出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微博,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漫画对考试漫画进行改编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取得了丁一晨的许可,而且星期五漫画没有注明转载出处,也没有为丁一晨署名,所以法院认为湖南卫视的行为侵害了丁一晨对考试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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