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克丽缇娜智慧产权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北京丹颜首成分公司擅自在宣传时使用了“克丽缇娜”、“CHLITINA”等字样的标语。
12月10上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判决丹颜公司及丹颜首成分公司赔偿克丽缇娜公司9万元。 原告方克丽缇娜智慧产权有限公司认为,克丽缇娜公司是“CHLITINA”、“克丽缇娜”商标的所有权人,至今已经在大陆开设了近3000家美容院,成为目前最大的专业护肤连锁沙龙品牌。 早在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就认定“CHLITINA”、“克丽缇娜”为驰名商标。而成立于2012年的丹颜首成分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中,擅自在店面门头招牌、店铺橱窗宣传海报以及销售单上使用了“CHLITINA”和“克丽缇娜”字样。 因认为丹颜首成分公司侵权,克丽缇娜公司将丹颜公司及丹颜首成分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5万余元。 12月10上午9时30分,双方代理人出庭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丹颜公司及丹颜首成分公司在其橱窗张贴相关宣传海报的行为,仍属其提供美容服务的范畴,未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 丹颜公司曾缴纳3万元加盟定金,但克丽缇娜公司退还了此笔款项,因此无法推定克丽缇娜公司已就相关商标使用进行了授权。 丹颜公司及丹颜首成分公司使用“CHLITINA”及“克丽缇娜”等字样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构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