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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报道慎用“尘埃落定”

2011-10-31 02:09:00 商标资讯 分享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我国加入WTO,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涉及商标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几乎涉及各个行业。媒体敏锐地发现了这种动向,开始挖掘其中蕴藏的新闻价值,各类商标纠纷报道层出不穷。
但是笔者发现,有些报道会用“尘埃落定”描述某些纠纷,细读文章内容,又会发现这些纠纷并非最终结果,往往处于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确权程序中的某个环节。《现代汉语词典》对“尘埃落定”的解释是:“比喻事情有了结局或结果。”结局指的是“最后的结果,最终的局面”。一件商标纠纷,倘若没有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有了最后的确定的判决或结果,此时媒体报道使用“尘埃落定”,显然不正确。

例如,2011年8月30日不少网站发表了标题为《“天下药仓”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贝克药业成功讨说法》的文章。笔者查看文章内容却写明:“近日,湖北贝克药业‘天下药仓’第五类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通过,成功注册。”随后介绍了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因“天下药仓”的使用发生的纠纷,文中有这样一句话:“湖北贝克药业第五类商标的成功注册意味着该纠纷的终结,也成为该公司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

实际上,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局审查通过的商标,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时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后还可能有异议复审程序,对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文中所说的天下药仓商标,必须经过3个月公告期,确定无人提出异议,才能取得商标注册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刚刚初步审查通过,就使用“尘埃落定”字样,是对商标法律法规程序不了解所致。

同样是“尘埃落定”,2011年年初关于解百纳商标纠纷的报道,不少媒体使用的标题是《解百纳商标之争尘埃落定》,就没有问题

文章标签:  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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