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投资人护照复印件(需在当地做公证并由当地大(领事)使馆认证);
2、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
3、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
4、设立申请书;
5、公司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8、进出口商品目录;
9、拟设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0、拟设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
11、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
12、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0年,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1、行政许可申请表(并附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中应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同时,企业在申请书中应写明“企业没有经济纠纷,且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若企业以设备投入,须明确写出投资总额内设备的进口情况。如果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且需要董事长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原件(全体投资方签字、盖公章);
5、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承诺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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