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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权的意义

2017-02-16 18:33:00 国内商标注册 分享

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义、现状和对策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一项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一旦得到正确使用和切实有效的保护,就会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锐利武器;成为国家振兴民族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增强综合国力的强大动力。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进一步揭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意义和现状,剖析对其造成侵害的原因,制定对其实施有效保护的策略,则不仅对商标注册人大有裨益,而且对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商标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生产力。众所周知,商标具有信誉价值。商标信誉价值是相对的,不稳定的。当某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能满足人们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时,就能实现较高的信誉价值,使商品货畅其流,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给国家带来源源滚滚的财富。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实现商标较高的信誉价值,则不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使用商标的出发点,而且成了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和策略。然而,要实现商标较高的信誉价值,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专用权是影响商标信誉价值诸多因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商标专用权保护得愈彻底,商标的信誉价值就愈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就愈增强,社会的生产力就愈发展。反之,商标的信誉价值就会受到冲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就会受到挫伤,推而广之,国家的经济建设就会受到破坏。例如广东省东莞龙城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士拿"系列服装,以其款式新、质量好而享誉海内外,是本省少有的无仓库企业。后因倍受广东普宁、福建石狮等地假冒之苦,市场销售骤然下降,在短短的时间里积压服装40,000多套,占用资金800多万元,食堂变成了仓库,还外租仓库以补不足。企业忍痛割爱,舍弃了人们青睐的"嘉士拿"商标,先后改用"火箭船"、"健唛"等,仍逃不脱不法分子的跟踪假冒,该企业元气大伤,濒临倒闭。如果类似该企业的现象滋生蔓延、不予制止,就会危及整个社会的生产。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兴旺,社会发达;企业衰落,社会倒退,这是市场经济不可抗拒的规律。

商标是消费者购物的向导。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明确地把保护商标专用权同保障消费者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商标是市场的睛雨表。商标在社会主义生产和人民群众中的生活需要之间起着穿针引线、开路搭桥的作用。然而,商标的这种作用是有条件的。在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的条件下,商标就能准确地反映市场对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供求状况。求大于供时,说明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能适应人们日新月异的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商标能及时地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商标所有人,促使其不断采用新科技,以改进商品的功能与用途,或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这种由商标吸引消费、消费刺激生产的最终结果,就会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而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消费者不辨真假,买到名不符实、质量低劣的商品时,就会产生消极后果: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产品冲击而使商品滞销、效益受损、生产能力受挫;另一方面,消费者因受假冒之害,"一旦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购物信任危机会由此而生,不愿或者不敢再去购买商标被假冒过的商品。这就会使正宗产品企业雪上加霜,市场丧失殆尽,无法扩大再生产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商品。消费者因苦心积攒多年的钱财被假冒夺走,有的叫苦不迭,有的悲痛欲绝,有的甚至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成为不安定因素。曾几何时,在我国某些地方发生的假冒化肥、农药、种子行为,使农民深受其害,人们对这种坑农害农行为无不义愤填膺,投诉、上访络绎不绝。由此观之,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无从得到保障,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无从实现。

商标在规范市场行为中扮演重要角色,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只有通过各市场主体的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才能发展。然而这种竞争必须是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展开的。商标因具有识别性,能把千姿百态、琳琅满目的商品区别开来,按类摆放,依牌陈列,井然有序,一目了然。在商标专用权受到充分保护的条件下,信誉价值高的驰名商标鹤立鸡群,以其独特的吸引力招徕顾客,牢牢掌握市场。而那些非驰名商标若要在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就得奋起直追,或改进工艺、降低成本;或更新换代、推除出新,以物美价廉的商品推向市场。当非驰名商标逐渐为人们认可时,就会对驰名商标形成挑战,驰名商标所有人又会采取相应对策,以保持自己在竞争中的领先地位。例如,我国空调市场竞争激烈,空调大战硝烟弥漫、此伏彼起。曾经风靡一时的"华宝"商标已受到"科龙"、"格力"等的严峻挑战。"华宝"只有不断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不地。这种"以优促劣、优势互补"的良性循环的竞争机制,会促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然而,一旦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肆虐,假冒商品泛滥,公平遭蹂躏,秩序被摧残,竞争就会变成强取豪夺,市场就会混乱不堪,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市场经济建设就会毁于一旦。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从商标专用权的确立到保护都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听其自便;对驳回申请、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裁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等等,都是法律在商标确权过程中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广东省珠海丽珠制药厂的"丽珠得乐"商标,就是经过申请、审查、异议、争议、不当裁定诸程序而最终取得专用权的。对侵权假冒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或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用法律的形式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赋予人民的广泛的民主权利,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等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商标专用权的确立与保护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严厉制裁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捍卫商标法律制度的尊严。否则,人民群众从商标法律制度中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就会付之东流、化为泡影,对侵权行为的种种处罚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一钱不值。由此,人民群众对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会产生怀疑,对商标注册就会丧失热情,商标事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某些地区假冒猖獗、侵权横行、商标事业萧条、商品生产不振,其根源也在于此。

商标是对外贸易联系的纽带。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对外开放;要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发展对外贸易事业;而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在对外贸易事业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美国在世界贸易独占鳌头,是与其具有象"可口可乐"、"柯达"、"IBM’’、"麦当劳"、"万宝路"等世界驰名商标分不开的。我国的商品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培育一批享有盛誉、具有强劲竞争实力的驰名商标。没有驰名商标,质量再好,也不能登大雅之堂;款式再新,也只配摆地摊。一件在我国定牌生产的牛仔裤,用本国的牌子,充其量只能卖十几美元,而用上"Levi’s"商标,则身价数倍、数十倍。然而,培育驰名商标绝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除了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外,还须切实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商标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商标的知名度就会受到冲击,培育驰名商标只能是纸上谈兵。实行对外开放,还须广泛地吸引外资,吸引外国的先进科技与管理方式。十几年来,我国吸引外资卓有成效,这是与我国严格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认真保护外国企业商标专用权分不开的。仅以广东省为例,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就查处了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891宗,收缴侵权标识3,128万件(套),处以罚款2,148万元,责令赔偿外国企业经济损失26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9人。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了外商在粤投资的信心。截止1995年底,外商在粤投资企业已达5.96万户,投资总额达2,046.3亿元。在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不少是诸如"可口可乐"、"雀巢"、"三菱"等驰名商标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同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关系何等紧密,从外商在广东的投资便可略见一斑。

(二)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有口皆碑。我国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赞赏的商标法律制度,而且还建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与司法队伍。十多年来,我国查处了近15万宗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假冒"茅台"、"凤凰"、"可口可乐"、"索尼"等国内、外名牌的大、要案件,并依法追究了一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我国商标事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然而,勿庸讳言,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亟待解决的问题。商标专用权的流失、淡化、削弱、损害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自我保护不力。某些商标所有人认为商标一注册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自损自毁商标专用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广东省佛山某企业,有效期满未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白白断送了苦心经营十多年的著名商标。而类似情况在广东省已数以千计。有的对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有可能与自己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不及时提出异议、争议;有的利令智昏,为了赚取高额许可费而不惜坑害消费者。例如南海平洲电冰箱上的"日芝"商标许可浙江十多家企业使用,不到一年便收取许可费300多万元,对被许可人生产的电冰箱的质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由于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消费者怨声载道,纷纷投诉,该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还有的对市场不作调查、不作分析,对侵害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检举、不控告,听之任之、和平共处,有的甚至对执法部门要求鉴定真伪也不理睬、不配合,直到市场被他人挤占才如梦初醒。

二是行政干预。某些政府或部门领导人,对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横加干预。他们有的随心所欲、大笔一挥地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有的在"照顾全局利益"的冠冕堂皇、娓娓动听的言词下,逼迫商标注册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更有甚者,有的滥用权力,对企业竭尽恐吓、威胁之能事,强行要求企业自动取消或放弃商标专用权。如此种种对企业合法的民事权利的粗暴的行政干预,企业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有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何去何从,束手无策}有的只好附首听命,自动放弃。于是乎,违反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意愿的"强行嫁接"现象出现了;商标权益纠纷的案件增多了;一批曾独树一帜、领尽风骚的颇有希望的商标销声匿迹了。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者错误地以为制假售假是地方致富的捷径,对侵权假冒行为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默认许可,或包庇怂恿。执法机关一到,便有人通风报信,不法分子便逃之夭夭、逍遥法外;侵权行为人一旦被查,便有人迫不急待地出来为之说情,为其开脱。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侵权假冒行为不但不会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有些假冒商标违法5->子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执法机关检查。类似湖南宁乡"造假受保护、打假被免职",长违法者志气,灭护法者威风的情况绝非仅有。

四是大肆生产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商品。目前,这种行为在我国日趋复杂、隐蔽,作案主体、客体、地域、手段都在不断变化。侵权行为人既有自然人、个体户,也有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既有专业外贸公司,也有"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侵犯客体小自"王老吉"冲剂、"索尼"录音、录像带,大到"三菱"空调、"切诺基"汽车;从人们不可须臾离开的日常生活用品到生产资料商品,市场上什么走俏,就仿冒什么商品,什么牌子出名,就剽窃什么商标。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追查,他们不断变换手法、或不签合同、不立帐本,送货上门、现金交易;或制假于农村、售假于城市,或偃旗息鼓于白天、紧锣密鼓于黑夜;或今天鬼鬼祟祟于广东,明天偷偷摸摸于外地,他们隐姓埋名、神出鬼没,加上地方保护伞的掩护。执法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难追查他们的行踪。他们采用现代化电脑排版技术,使真假标识如一模泡制,不但消费者容易上当,有时连商标注册人都难以识别。他们和境外不法分子蓄意勾结,一旦败露、境外不法分子溜之大吉,境内不法分子推诿责任。如美国BOSS运动服装制造公司于1992年间向上海数家公司定牌生产假冒德国"BOSS"、"BOSS.America"商标休闲针织服50万件,价值近2000万元人民币,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美国不法商人闻风逃遁,加大了案件处理难度。侵权假冒行为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假售假本微利高,为了50%的利润,敢于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为了300%的利润,敢于冒绞杀的危险。

五是执法不严。由于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水平不一,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表现在;概念混淆、定性不准,把一般侵权行为、假冒商标行为、冒牌行为、制售伪劣商品行为混为一谈,适用法律主观随意,乱套乱用,明明是商标侵权行为,却要生搬硬套地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明明侵犯的客体是商标,却要牵强附会地与"产品质量法"扯在一起,明明是商标注册人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案件,却要规避法律,不依法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明明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却不愿移交或不愿受理;明明是不属本部门职能所管辖的案件,却要越权处理。

六是不正常的消费心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盲目追求优质名牌的虚荣心理也应运而生,似乎只要是名牌,不论真假,便可身价百倍、荣耀无比。于是乎,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也愿慷慨解囊、津津乐道、沾沽自喜。这就难怪地摊上会出现10元4对的"花花公子"袜子、20元一条的"金利来"皮带、30元一件的"鳄鱼"衬衫、40元一条的"彪马"牛仔裤。人们不正常的消费心理,在客观上为假冒商标商品提供了市场,使侵权行为易于得逞。

(三)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护商标专用权已成为人们生活、企业生产、社会活动中炙手可热的话题。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通常是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途径。而在一个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禁锢下摆脱出来、市场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的我国,在一个有12亿众多人口、960万平方公里辽阔土地的泱泱大国,建立起对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保护、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消费者的社会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在目前,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要针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中所存在的问题,加大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力度、提高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保护责任的正确策略。

所谓加大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力度,一是要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快速灵便、执法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审判队伍,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组织基础。从这支队伍的现状而言,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例,全国都普遍存在着"三少"、"三多"的问题t设立专门商标管理机构的少,商标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多,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人员少,业务不精、水平一般人员多,必要的办案设备齐全的少,设备简陋、甚至基本办案条件都无法保证的多。这是影响当前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其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要求有一支专门的队伍从事这项工作。因此,加强这支队伍建设,使之能征善战、所向无敌,则假冒行为必将望风而逃,不敢妄动。二是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该罚款的罚款,该赔偿的赔偿,该判刑的判刑,防止"以罚代赔、以罚代刑"两种错误倾向。三是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突出重点。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信息灵通、交通方便、经济活跃,便于假冒行为繁殖生息,应列为重点地区;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饮料、药品、家电、化肥、种子等本小利大、工艺简单,是不法分子瞄准的目标,应列为重点商品;信誉价值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国内外名牌,是不法分子射猎的对象,应列为重点商标;对人民生活、市场秩序、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危害最深的生产假冒商品和印制假冒标识的单位,是侵权假冒行为的源头,应列为重点领域。对重点,执法机关应重兵围剿,"稳、准、狠"地予以打击。四是必须加强综合治理,密切部门配合。现代市场经济本身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社会化。它冲破了地域之间、部门之间的界限,直接或间接的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它的出现也决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有着广泛联系的。从广东省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来看,侵权行为人、行为地、侵权商品往往涉及诸多地区、诸多部门。因此,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时,仅靠执法部门单枪匹马、孤军奋战,往往力不从心,事倍功半。只有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密切合作,协同作战,对侵权行为追根溯源,端其老窝,发现苗头,迅速行动,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有效地遏制其势头。

所谓提高商标注册人的保护意识,就是要使企业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过去被动式的保护向主动式的保护转变;二是要从过去依赖执法部门保护向主要依靠自我保护转变。这就要求商标注册人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商标管理制度。要学习和借鉴诸如日本"日立"公司等国际驰名商标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设置专门的商标或知识产权机构,配备熟悉商标法律知识的人员,建立和健全商标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审核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使用与保管制度、市场信息反馈制度等,使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纳入正确的、科学的、条理的轨道。当发现商标公告出现与自己的商标相同和近似的,立即提出异议或争议;适时地办理商标续展注册,以防止商标专用权的自动放弃;对违反自己意愿的、来自行政干预的强制转让、强制许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既要注意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又要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杜绝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防止对自己商标信誉的损害,在与他人合资、合股、联营等经济活动中,要始终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切忌无形资产的流失;要经常调查市场信息、捕捉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处理,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在执法部门调查侵权行为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主动提供线索,帮助鉴定真伪。商标注册人本身也可以加强防范,要象天津市油漆厂那样根据时间差、地域差、产品差、位置差等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防伪标志,使那些投机钻营的不法分子如坠茫茫云雾、晕头转向,一旦假冒,就会束手就擒。

所谓增强社会保护责任,就是要全方位地宣传《商标法》,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打击假冒、制止侵权要从领导做起、从我做起。要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乃害群之马,不但不能繁荣地区经济,而且会使本地区产品声誉败坏、无人问津,使本地区经济缺乏动力、活力,永远处于被动落后状态。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容忍,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要齐声共讨之、携手共诛之。只有引导本地区企业正确运用商标的战略和策略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开拓市场、参予竞争,同时严肃查处发生在本地区的商标侵权行为,"护理不护里、护法不护短",本地区的经济才会前程似锦,一片光明。广东省顺德市涌现一批诸如"万家乐"、"神州"、"华宝"、"美的"等闻名遐耳的商标,成为顺德兴旺发达的龙头就是最好的例证。除此之外,还应当认识到,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民事权利,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企图用过去传统的、僵硬的、计划经济的做法干预企业的民事权利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使问题复杂化。商标法律制度赋予商标注册人可以自主地处分商标专用权,任何行政干预都是错误的,也是无效的。要增强社会保护责任,还要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作斗争。商标执法部门应当深入群众,介绍商标知识和商标法律知识,讲清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危害性,引导正确消费,摒弃盲目追逐名牌的心理,掌握识别真假商标标识的常识,自觉地抵制假冒商标商品。要通过开展"重商标讲信誉"、"给生产和经销假冒商标商品者挂黄牌"等活动,抑恶扬善、奖优罚劣;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密切监视不法分子动向,使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可以断言,全社会自觉行动起来抵制假冒商品之日,就是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遭到毁灭性打击之时。

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一些产品,如鄂尔多斯牌羊绒衫等既是中国名牌产品,又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两种荣誉在彼此认定过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参考价值。

但是,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而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3、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评价机制不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变成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凡不在当年评价目录内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5、二者的认定条件不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为: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重点为:实物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产品所执行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顾客满意程度等指标必须在全行业中位居前列。

6、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保护商标权的意义”,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文章标签: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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