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于1883年订立,规定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商标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同在其他成员国包括原属国家内的注册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个成员国内过期或撤销,并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效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都按照各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注册申请和保护,但如该项商标侵犯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与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时,得拒绝给予注册。公约还规定了商标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等禁例。当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建议"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禁止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自1900~1967年6次修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25个成员国。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一年内未做上述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期限20年。协定还规定,在国际注册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国际注册对商标所有人的好处是,商标在原属国注册后,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而不需要用许多不同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办理续展(每20年一次)时相同。对国家机关,也可以减少工作量。国际局的收费一部分转交给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成员国,年终有盈余时,还可以分给各成员国。
《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签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有5个成员国。条约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通过本国的机构)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时,国际局即给予注册并在公报上公布,分别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保护的每一个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各该国家的商标注册机关可以在15个月的期限内拒绝该项国际申请的效力,否则该项国际注册即取得在该国注册的同样效力。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可以续展,每期10年。《商标注册条约》不要求在国际注册之前必须先办理国家注册。也没有<马德里协定>中关于在国际注册后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撤销的规定。续展手续也很简单,只需在期限届满时向国际局交纳续展费即可。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商标注册条约,如1929年签订的《商标和商务保护泛美公约》,1962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1976年非洲12个国家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1973年苏联等 7个经互会国家所签订的《通过经济、科学与技术合作组织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法律保护的协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中国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外国企业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国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②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其本国注册。同年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还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要送交本国注册证件。1978年以后,中国对《商标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有关签订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和提交本国注册证件的规定,按照对等原则灵活运用。即对方国家要求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和提交本国注册证件,中国也要;对方不要,中国也不要。按照这一原则,中国已经同加拿大、瑞士、泰国以及奥地利等国相互确认免交本国注册证件(见商标法)。
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1)申请书。所有国家都规定要填写申请书,除美国规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不作规定,申请书可由代理人代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因为商品分类各国规定不同,申请人往往弄不清如何填写,只好将事先签好字的空白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填写。
此外,各国大都规定每件商标应填送1份申请书,也有少数国家例外,只要商标相同,允许几种不同类别的商品只填写1份申请书。
(2)委托书。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办理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申请注册时都要附送委托书。
办理委托书手续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发达的国家要求比较宽,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要求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就可以,不需要再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有些国家则要求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中国规定委托书要经过公证,但如果对方国家不需公证或认证,中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
(3)本国注册证件。有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阿拉伯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的证件。一些国家对中国商标法公布前所发的没有注册有效期限的注册证,还要求中国注册机关提供这个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的证明。
(4)国籍证明书和企业登记证明书。国籍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国籍的证件。申请人如果是公司组织,只要在其本国取得证明它是根据该国法律组织而成的公司即可以了。有的国家规定可以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或以公司、商业登记摘录代替国籍证明书。
(5)其他证件。有少数国家还要求附送一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企业地址证明;南也门要求商标所有权声明书等。
1、确定产品出口国的清单,依据清单、产品种类和性质,根据企业的实力,有重点、有选择、有针对的进行注册。
2、在产品出口前便办理在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以扫清障碍。对于以申请或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对于以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早将出口商标到该国商业中使用并注册。
3、既要在主要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注册。此战术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注册。
4、在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的时机,巧用优先权,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了解有关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好这些资源,及时办理海外商标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国际商标保护条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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