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企业单位
它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依合同规定,按照商标权的归属确定申请人,由中方作申请人的,按国内商标注册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即为上述前三种情况之一;由外方作申请人的,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属上述第四种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精神,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为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超出此范围的商品,不能提出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生产”是指创造出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制造”是指把原材料变成能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费品;“加工”是把半成品变成成品;“拣选”是指对成品或者零件加以挑选、归类,然后用于销售;“经销”是指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但是这种认定过于强调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性,忽视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商标的主动性。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认定主体确认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域名仿冒注册商标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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