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商标注册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称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成为被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与注册商标转让不同的是,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不导致商标专用权主体的改变,商标专用权仍由许可人自己拥有。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取得商标使用费,被许可人则取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一)可以节省一部分费用。
(二)合同终止时不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围使用商标;其次,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标的期限使用该商标,这些都不利于许可人监督也不被法律保护,有可能会对于改商标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造成许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好处是合同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个别的查处。另外,第三人(一般均为竞争对手)可能去工商部门投诉,称被许可人未经授权而是用许可人的商标,投诉被许可人侵犯许可人的注册商标权,可能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经过了备案,可以减少各种因未备案而引发的各种问题的发生,不会影响商标被许可人对于该商标的正常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在实践中,商标许可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许可撤销,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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