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被控侵权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以后,原告通常会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一直是令法官头痛、当事人和代理人困惑,迄今也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予以了细化。 其中涉及商标侵权赔偿的法律法条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可见,在赔偿数额确定时,原告有四个选择权,即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原告将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的许可使用费;法院酌情确定。当事人有在四种办法中进行选择的权利。该规定不可谓不细,看起来似乎也很容易操作。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力求使各地和各级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能有趋于统一的标准。虽然,理论上应以查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为主的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于实现。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原、被告财务制度不完善、两本账、市场变化、无形资产难以估算等等问题。
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和法定赔偿的适用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一些。最后,在上述数额里面,都应该包含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处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 1、调查费; 2、公证费; 3、差旅费; 4、律师费; 5、其他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只要是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活动存在,就一定会产生的费用,所以无论是哪种计算方法,合理开支都应该包含在内,实务中也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点击下载: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