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拆迁案件要防止个别行政机关滥用调解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来源:中国青年报(2016年12月14日07版)
“行政审判中,判决行政违法的多但判决不作为的案件少。近年来,政府懒政现象时有发生,行政不作为现象有所增加,例如该办的土地产权证书不给办,该批的项目拖着不批。要多一些判决要求政府部门限时履行法定职责。”
12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青年法官与人大代表联动机制2016年度工作会议暨行政审判在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功能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等10多人出席了当天的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多位青年法官参会并发言。
11月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朱列玉建议,以后的行政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界限的研究与划分。漠视私人利益、私人产权强行拆迁,人民群众对此恨之入骨,应受到严惩。但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要求做到百分之百满意,会严重影响建设发展进度。可以通过行政审判,让政府制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如果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让刁蛮的人受益,好人吃亏,不利于形成好的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李涛介绍说,近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指令再审和提审案件中,超过60%的案件涉及各类经济主体的产权保护,这些市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主,包括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涉及的权利类型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特许经营权、行政合同权利、债权、物权等传统民事权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土地利用、药品审批等行政许可权力,覆盖财税、工商、商贸、国土资源、城建规划、证券监管、食药监管等主要经济管理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经济主体产权保护的行政案件始终将“四个坚持、四个防止”作为办案底线:坚持传统财产权的充分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滥用选择权规避法律适用。坚持特许权益的最低限度保护,防止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因政策变化受损。坚持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防止行政权过度干涉民事经济活动。坚持行政执法正当程序标准,防止程序滥用侵犯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全国人大代表李兆廷表示,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保障,依法开展行政审判是产权保护最坚实的屏障。只有切实保护有产者的产权,才能激发有产者充分利用和发展资产的信心和决心。行政审判是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有必要提高行政审判的地位和权威性,给司法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届政府大力推行和开展各类公私合营项目,持续向民营经济放开参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空间和机会。但是民营经济在一些领域仍然受到限制,不能参与其中,在市场竞争中仍会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建议加强这方面的司法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柳树林表示,行政审判对于产权保护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行政审判在产权保护实施中填补产权保护内容,解释产权保护规范,促进产权保护的全面实施;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在保障产权保护实施的同时,规范公权力对产权的有限介入。
他建议,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要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凡是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受损,都可以提起诉讼,包括红头文件确立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都可以提起诉讼;凡是行使的是公共事业、公共企业的职能,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都可以考虑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相对人各类合法权利的,以非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也应得到有效的监督。
同时,改革行政审判体制。靠提高管辖级别或者靠交叉管辖、集中管辖解决不了行政审判体制中的重大问题,建议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建议,在行政审判中,应更加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尤其重视对个人、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严防行政干预司法,完善行政领导过问案件的登记管理制度。法院应依法独立判案,不受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对过问干预案件审理领导的问责机制;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往比较重视物权、债权等传统财产权的保护,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程度和力度都不够。知识产权侵权不仅侵害了公民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更损害了创新的积极氛围,必须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赔偿力度,补偿创新企业的损失。
另外,行政案件的审判,一定要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严格杜绝随意拖延审理,久拖不决。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往往过长,有些案子在延长审理期限后,仍然不能按时结案。随着行政诉讼数量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行政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法院尤其基层法院应保障行政案件在合理的审限内,及时审结;同时要强化行政诉讼案件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慎用行政案件中的调解制度。尤其在拆迁案件中,要防止个别行政机关滥用调解,避免违法成本很低的现象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杨科雄表示,目前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不断创新,传统的以干涉行政为特征的行政模式已经逐步为民主行政、合作行政所替代,以行政协议(合同)等非强制性的、柔性的执法方式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也要求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他建议,应当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以及政府招商引资协议为行政协议,规范公权力,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畅通诉讼渠道,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公平竞争权等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三是鼓励行政机关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承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和解协议和替代协议效力,以对产权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四是谨慎划定无效行政协议的范围,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五是明确政府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防止政府随意毁约、恶意违约,影响政府诚信形象;六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赔偿和补偿等救济机制,借鉴民事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规则,切实维护各方财产权益。